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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案開庭 彭晨稱係職務行為

  • 發佈時間:2015-07-15 02:31:36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被批捕一年多後,彭晨坐上了被告席。7月13日,齊魯證券前員工彭晨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在萊蕪市鋼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對於公訴人的指控,彭晨全盤否認。

  43歲的彭晨2012年加入齊魯證券零售業務部,任該部門副總經理。2014年初他從齊魯證券辭職,辭職不久,便被山東銀山公安局帶走調查。彭晨被帶走與其任職期間牽頭髮起私募産品有關,該私募産品到期後無法兌付,涉及資金達1.6億元,遂被客戶舉報。

  引發關注的是,彭晨在被帶走前夕向媒體爆料,自己牽頭私募産品是職務行為,卻被齊魯證券推出來“揹黑鍋”,並將會議紀要等部分證據提供給媒體。齊魯證券則堅稱公司不知情,彭晨為個人行為。

  7月13日,彭晨最終被起訴的罪名是個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對此,彭晨及其代理律師袁軍並不認可,他們堅稱彭晨為職務行為,要求法庭建議檢察院補充起訴齊魯證券,法院當庭回復審查證據之後再做判斷。7月14日,齊魯證券內部人士回復新京報記者稱,目前該案正在審理過程中,相關進展也還需要與公司法務溝通了解。

  涉及381名客戶1.61億資金

  起訴書顯示,彭晨等借用有限合夥企業吸收有限合夥人出資入夥方式,非法募集381名客戶資金1.61億元。對此,彭晨等全盤否認。

  7月14日,彭晨坐在萊蕪鋼城區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這次開庭距離彭晨被帶走調查已經一年多。2014年4月25日,彭晨前妻徐敏清晰地記得,彭晨是下了火車後在上海站被帶走的。

  43歲的彭晨是齊魯證券的前員工,2012年彭晨加入齊魯證券零售業務部,任該部門的副總經理,主要負責財富管理部的創新業務。他畢業于上海財經大學,有14年金融從業經驗,曾供職于外企、銀行和證券公司

  2014年年初彭晨向齊魯證券提交了辭職書,徐敏説,辭職的原因是長期的工作壓力使彭晨的身體和情緒出了問題。辭職不久,彭晨即被帶走調查。被帶走調查與其任職期間牽頭髮起的私募産品到期無法兌付有關。

  萊蕪市鋼城區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稱,2012年10月,時任首善財富投資管理公司副總經理王健與彭晨商議,借用有限合夥企業吸收有限合夥人出資入夥方式募集資金,將募集的資金投入基金賬戶,進行股指期貨和證券市場數量化程式化套利投資交易。

  王健、彭晨對客戶承諾將資金用於購買基金産品的優先級份額並保本保收益,年化收益率為6%。

  王健提供了上海柏新投資管理合夥企業等10個有限合夥企業的入夥協議,由彭晨發動齊魯證券下屬的北京、煙臺、威海、萊蕪等地營業部向不特定客戶介紹産品、吸收客戶投資。

  根據起訴書,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王健和彭晨通過上述方式非法募集381名客戶資金共計1.61億元,王健將1.33億元投入到基金專戶,全部購買了基金産品的劣後級份額併發生虧損。因此萊蕪市鋼城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兩人上述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

  對於檢察院起訴書的指控,王健與彭晨均全盤否認,並提出質疑。他們認為,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事實不成立。彭晨否認發動齊魯證券營業部募集資金,他説,自己不是以個人名義從事相關行為,而是受齊魯證券領導的委派從事相關工作。王健也在法庭上證實這點。

  案件正式審理是從7月13日開始,據彭晨代理律師、北京中兆律師事務所律師袁軍透露,上述案件的相關卷宗達到70多本,目前的階段是對王健和彭晨進行法庭詢問,此後會進入質證和辯論階段。預計案件審理將會持續一週。

  代銷“有限合夥基金”違法?

  一位證券公司零售業務部的中層稱,證券公司跟私募合作本身沒有問題,但“彭晨案”的核心問題在於,是“有限合夥+基金專戶”的銷售,違反了證券公司代銷理財産品的相關法律法規。

  據悉,齊魯證券在2012年大力擴展證券業務規模,在開展公募業務的同時,還考慮利用證券公司有牌照的業務資格,對接私募資金,發展業務規模。業內人士普遍表示,齊魯證券經紀業務比較強。

  “彭晨案”正是在這種背景下發生的,涉及的産品為“有限合夥+基金專戶”産品。該産品是指投資者以有限合夥人的身份入夥有限合夥企業,由投資顧問或第三方提供劣後資金(承擔高風險獲得高收益),並通過基金專戶進行證券、期貨及其他衍生産品的交易。

  一位證券公司零售業務部的中層對記者解釋,證券公司跟私募合作本身沒有問題,各家證券公司跟私募合作的業務也比較多。比如,私募在證券公司開個賬戶,或者私募有産品需要證券公司幫忙發行。但“彭晨案”的核心問題在於,是“有限合夥+基金專戶”的銷售,這就違反了證券公司代銷理財産品的相關法律法規。

  “打個比方,一個産品本來投資門檻是100萬元起,但很多客戶沒有100萬元,於是牽頭人就發起有限合夥企業,吸納有20萬元的客戶,相當於有限合夥人份額。而本來這個産品的收益率是10%,但給客戶發行20萬元,收益率就成了6%,設立有限合夥基金的人從中賺取差價。”上述人士稱。

  據該人士介紹,證監會規定證券公司不能代銷有限合夥基金;而“彭晨案”有可能還涉及在有限合夥基金的條件下,給客戶承諾保本保息。在我國,除了存款保本保息外,其他的産品都不能承諾保本保息,這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事實上,有限合夥基金産品無法兌付問題已不是首次,2012年一家股份制銀行也是由於有限合夥基金到期無法兌付,引發投資者堵門抗議。2012年底,證監會發文規定證券公司不能代銷有限合夥基金。

  個人行為OR職務行為?

  彭晨認為,自己牽頭私募産品是職務行為,卻被齊魯證券推出來“揹黑鍋”。齊魯證券認為,彭晨夥同他人,向客戶私自銷售未經公司批准的産品並給客戶造成損失。

  目前案件的一個焦點是,涉嫌的違法行為是彭晨個人行為還是齊魯證券公司行為。2014年4月,在回上海的火車上,彭晨主動向媒體爆料,自己牽頭私募産品是職務行為,卻被齊魯證券推出來“揹黑鍋”,並將會議紀要等部分證據提供給媒體。

  彭晨稱,上述案子是公司行為,自己只是産品負責人之一。該産品由齊魯證券威海分公司威海東城路營業部負責銷售,由於産品手續不全,營業部多次向總部提出要求完善産品手續,加強風控。針對該産品,齊魯證券曾多次開會討論。而且,彭晨在被帶走前向媒體出示了會議紀要,營業部等的工作函等,會議紀要顯示,總部層面有領導參與,且有營業部負責人參與。

  不過,齊魯證券則否認公司知情,稱“其行為未經公司批准,完全是其個人行為”。齊魯證券總裁畢玉國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表示,該案件是齊魯證券已離職的員工彭晨夥同他人,向客戶私自銷售未經公司批准的産品並給客戶造成損失。

  “從總部安排到營業部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通過公司的OA系統,二是通過內部郵件,三是總部領導給營業部分公司打電話安排。”袁軍7月14日對新京報記者説,從目前他們掌握的證據來看,此事涉及的營業部多到幾十家。

  齊魯證券一位相關人士此前曾對新京報記者表示,這是彭晨的個人行為。如果走正規渠道的話,是要挂在公司的OA系統中,全公司包括各家營業部都能看到,但我們都不知道這個事。

  不過,“彭晨案”最終還是以涉嫌個人非法吸收存款罪起訴,對此彭晨一方不認可。7月13日,在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彭晨及其辯護人向法院提出應當建議檢察院補充起訴齊魯證券。

  彭晨的辯護人稱,證據材料顯示,案件所涉“有限合夥+基金專戶”産品的發售行為是在齊魯證券總部安排下,由齊魯證券各分公司、營業部實施完成的。彭晨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如果檢察院認為該行為構成犯罪,也應當作為單位犯罪進行起訴,因此應當補充起訴齊魯證券。

  法官表示需要開庭審查證據後才能確定是否建議檢察院補充起訴齊魯證券。

  齊魯證券內部人士7月14日回復新京報記者稱,目前該案正在審理過程中,相關進展也還需要與公司法務溝通了解,有什麼新進展會及時與大家溝通。

  新京報記者 李蕾

  齊魯證券“彭晨案”大事記

  2014年4月25日

  彭晨在齊魯證券牽頭髮起的兩款私募産品在到期後出現無法兌付情況,彭晨被警方帶走調查。

  2014年5月

  齊魯證券總裁畢玉國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稱,公司並未涉及相關私募産品,事件係彭晨的個人行為。

  2014年6月1日

  彭晨被警方批准逮捕。

  2015年3月

  彭晨被山東省萊蕪市鋼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起訴。

  2015年7月13日

  彭晨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在萊蕪市鋼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對於公訴人的指控,彭晨全盤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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