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委:地方債納入國庫現金管理質押品範圍
- 發佈時間:2015-07-14 00:0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財庫[2015]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委),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為進一步完善國庫現金管理質押品管理,深化中央和地方國庫現金管理,根據《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關於2015年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15〕102號)規定,將地方政府債券納入中央國庫現金管理和地方國庫現金管理質押品範圍。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質押品範圍。在國債基礎上,增加地方政府債券作為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質押品。
參與中央和地方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取得國庫定期存款,以記賬式國債或地方政府債券現券作為質押。地方政府債券不受發行主體的限制,可以跨地域質押。
二、質押計價與比例。中央和地方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質押品按債券面值計價,國債、地方政府債券分別按存款金額的105%、115%質押。
三、風險控制。財政部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加強對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風險管理。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債券市場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國庫現金管理質押品範圍、比例等質押制度,確保存款資金安全。
四、操作流程。商業銀行以地方政府債券參與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業務,按照《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中央國庫現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06〕37號)、《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銀發〔2006〕337號)、《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地方國庫現金管理試點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183號)規定的招投標、質押和資金劃撥等操作流程執行。
五、實施日期。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此前中央和地方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按原辦法規定已辦理完質押操作的,不再另行調整。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