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金融法院正當其時
- 發佈時間:2015-07-10 01:00:10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2015年陸家嘴論壇”的新聞發佈會上,上海市金融辦主任鄭楊表示,目前上海市正在積極創造條件,爭取早日成立金融法院。設立獨立建制的金融法院已經是大勢所趨,其必要性是由我國當前金融案件司法審判中仍存在的一些痼疾所決定的。
其一,目前法院已經有了專門的金融審判庭,但按照目前規定,金融審判庭審理的案件中,一般當事人一方須為金融機構,這使得大量涉及上市公司違法的證券類金融案件被排除在了金融庭的審理範圍之外,必須由一般的基層法院審理。上市公司訴訟的特殊性在於,上市公司案件的受害人通常人數眾多且遍佈全國。雲南綠大地等案件表明,此類案件審判的專業性和法律適用標準的統一性不僅打了折扣,且在現實中極易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和影響。
其二,金融案件的審判對於金融市場的穩定具有重大意義。隨著金融創新步伐加快、金融混業趨勢加強,我國的金融立法嚴重滯後於金融市場和産品的發展,這使得司法解釋和司法審判在很大程度上承擔了實際上的創制法律規則和審判標準的任務,但當前金融案件管轄權的分散,使得受案範圍缺乏統一標準,審判水準參差不齊,審判結果也難以保證公正,這不利於金融市場穩定預期的形成。充分發揮專業法院的優勢,保持對金融創新的密切關注和跟蹤,對於疑難類、創新類金融案件的統一化審理,對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健康將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
然而,金融法院的設立和功能的發揮,不應是當前金融審判庭的簡單擴充或集合,而應有質的飛躍和突破:
首先,通過對相關司法解釋和訴訟機制的改革,把涉及上市公司的諸多證券相關糾紛納入到審理範圍之內,以專業、統一、權威的審判解決地方保護主義的難題,提高司法的專業化和透明化,保護證券市場投資者利益。
其次,智慧財産權法院的設立是我國司法改革的重要舉措,其民事與行政審判“二合一”的特點值得借鑒。金融監管部門的行為與其他政府執法機構相比也具有很高的專業性和複雜性,因此,我們應跳出“大民事”的格局,把金融審判庭的收案範圍涵蓋至所有的民事類和行政類金融案件,充分體現其專業法院的特點。
再次,金融案件不同於傳統民商事案件,沒有一定的專業背景和市場實踐,很難把握其中的法律關係。因此,在金融法院法官的選擇上,我們應跳出諸如“需參加公務員考試”等障礙,借鑒國外法官的選拔方式,將富有金融法律實務經驗的律師選拔到金融審判法官隊伍中來。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的行政化管理問題一直是司法體制的“頑疾”之一,如何改革人事管理制度,使得專業金融審判人才能夠人盡其用,是金融法院設立過程中不得不考慮的問題。另外,我們在發揮金融法院“獨立性”的時候,也必須考慮到“中立性”的問題,金融案件的專業性可能會使金融專家、監管機構、行業權威在案件審判時發揮更大的作用,如何避免金融法院成為“行業法院”和“部門法院”也是必須解決的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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