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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犯罪案件總量增四成 從業人員犯罪達峰值

  • 發佈時間:2015-05-10 13:48:05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4年,在經濟新常態的背景下,圍繞上海經濟轉型發展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金融監管部門和各金融機構積極探索,加強了金融創新和重點領域的金融支援,提高了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水準。但是,金融風險也不容忽視,尤其是金融犯罪,又呈現出不少新情況、新問題。近日上海市檢察院發佈的《2014年度上海金融檢察白皮書》對2014年上海市檢察機關辦理的金融犯罪案件進行梳理,剖析問題,並提出對策建議,以期進一步完善金融市場的法治秩序,推動上海金融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辦理金融犯罪案件基本情況

  2014年,上海市檢察機關共受理金融犯罪審查逮捕案件1245件1395人,金融犯罪審查起訴案件2063件2378人。案件共涉及6類25個罪名,包括金融詐騙類犯罪1823件,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類犯罪192件,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類19件,金融從業人員職務犯罪21件,金融從業人員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産權利犯罪8件。基本情況如下:

  案件總量反彈。2014年受理金融犯罪審查起訴案件數、人數較2013年分別上升46.2%和47.8%,受案數量僅次於2012年。金融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犯罪案件中的比重也明顯上升,由4.5%升至6.1%,接近於2009年至2012年的均值6.5%(見圖一)。

  罪名分佈變化較快,六類罪名大幅上升。除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以1752件的數量佔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84.9%,連續六年居金融犯罪案件首位外,其他案件的罪名分佈較2013年出現較大變化。非法經營金融業務案件持續下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騙取貸款、妨害信用卡管理、保險詐騙、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等六個罪名的案件大幅上升,合計佔比由2013年的4.4%升至9.3%(見圖二)。其他5.8%的案件分散于偽造、變造金融票證,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逃匯等十余個罪名。

  犯罪向新業務、新産品蔓延,行業覆蓋廣。2014年的金融犯罪案件涉及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金融行業的各種金融業務,並呈現出向金融新産品、新業務蔓延的趨勢。

  金融犯罪案件特點

  2014年上海市檢察機關辦理的金融犯罪案件具有如下特點。

  非法集資案件增幅較大,多假借理財産品名義實施。2014年上海市檢察機關共受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56件、集資詐騙案14件,案件數量比2013年分別上升195%、75%。其中,2014年借理財産品之名實施的案件多達27件,案值27.1億余元,與2013年的11件15億元相比,案件數和案值分別上升145%和80.7%。

  騙貸類案件持續上升,風險點依然集中。2014年上海市檢察機關受理騙取貸款案27件,總案值高達47億余元,比2013年的13件3.8億余元分別上升108%和1137%。就案發風險來源看,依然集中在鋼貿行業,共有10件,佔全部騙貸案件的37%。小額貸款公司、信託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也受到騙貸犯罪侵害。

  證券犯罪查處力度加大,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和內幕交易案件驟增。2014年上海市檢察機關受理證券犯罪案件26件,比2013年的17件上升53%。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和內幕交易案件激增,分別由2013年的0件和1件1人,增至18件21人和3件5人。

  保險詐騙案件多發,政策性農業保險中出現騙保案件。2014年上海市檢察機關受理保險詐騙案25件,比2013年的7件增加257%。2014年首次出現了農業保險詐騙案。

  金融從業人員犯罪案件為歷史峰值,檢察機關自偵案件激增。金融從業人員犯罪案件自2009年至2011年保持平穩,而2012年至2014年則逐年上升,2014年已達84件109人,比2013年的26件41人分別上升223%和166%(見圖三),其中保險業41件,銀行業(含信託)25件,證券業18件。案件類型集中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分別為26件41人和19件22人。此外,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由2013年的2件上升至9件,其中受賄6件7人,貪污2件2人,行賄1件1人。

  自貿試驗區內金融犯罪多虛構貿易背景,個別借新概念實施。自貿試驗區內的金融犯罪,有兩點值得特別關注:一是自貿區內金融犯罪多采用虛構貿易背景的方式實施犯罪。如部分犯罪分子利用境內外經貿管理制度的差異,借助離岸公司、離岸賬戶虛構貿易背景實施逃匯、信用證詐騙、騙取出口退稅等犯罪。二是自貿區金融改革中出現的新概念被犯罪分子藉以炒作並實施犯罪。

  新類型案件不斷出現。2014年出現了多種新類型金融犯罪案件,如利用支付寶、微信等第三方支付與手機綁定實施的信用卡詐騙案、騙取銀行保險理財案、騙取附屬於信用卡的貸款案、虛假貿易逃匯案、信託理財産品發行中的商業賄賂案等,個別新類型案件司法認定難度較大。

  變化趨勢與突出問題

  從上海市檢察機關辦理的金融犯罪案件中可以看出,金融法律領域呈現出以下突出問題——

  理財産品性質界定不清、監管責任不明,導致産品泛化、亂象叢生。案件中涉及理財産品的突出問題主要有以下三點:一是理財産品概念不明確,性質與風險難以識別。二是配套法律法規缺失。理財産品的定義、性質、行為邊界、監管方式和監管主體等仍有待細化。三是金融從業人員參與銷售虛假理財産品屢禁不絕。案件中從業人員為獲取佣金等利益,對外銷售非金融機構的理財産品。

  金融創新發展迅速,但相應的風險防控尚需完善,部分創新産品法律性質模糊。部分金融機構在推出金融創新産品時,對法律風險預估不足,未建立或完善風險防控機制,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一些新型金融産品和業務的法律性質不清,也給司法認定帶來一定的困難。

  網際網路金融刑事法律風險不容忽視,利用網際網路實施金融犯罪的趨勢愈加明顯。在網際網路金融迅猛發展的背景下,相關刑事法律風險值得關注。網際網路金融風險顯現。網際網路的虛擬性、跨地域性增加資訊甄別成本,加上普通投資者的從眾心理容易為網路犯罪所利用,使非法集資等案件更易於實施和擴大。同時,線上金融的新概念與新手法容易被複製到線下,充滿迷惑性。而線上支付一味強調便捷性,容易造成安全隱患,誘發犯罪。

  産品有缺陷,流程不完善,設施不健全等漏洞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傳統的金融業務存在諸多問題,同樣值得金融機構關注與解決。一是部分業務流程不完善,易被內部人利用。如個別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取和退保費用的返還通過代理人或業務員進行,客觀上為其侵佔客戶資金提供了操作空間。二是前後程式之間缺乏必要的監督,使得流程設計流於形式。三是保密設施不健全,給客戶的金融資訊造成安全隱患。

  金融機構風險管理理念與能力仍需進一步加強。近年來,各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和風險管理都在不斷加強,但從發案情況看,仍存在進一步改進的空間。一是經營理念,重業績輕風險。部分金融機構過於注重拓展業務、追求提高效益,但相應的風險防控沒有同步跟進,對員工的考核也是唯業績論,激勵機制導向出現偏差。二是對內控機制的設計,重形式輕實效。部分金融機構的財務日常審核不嚴格,財務制度未發揮應有的作用。三是對人員的管理和教育,重職業技能輕職業道德。

  金融市場存在執法滯後和監管盲區,監管方式和監管思路需要更新與轉換。案件反映出金融市場監管值得關注以下內容:一是金融混業經營進一步向縱深發展,與分業監管、機構監管間的罅隙日益增大。金融混業經營發展趨勢與分業監管模式之間的隔閡日益加大。如理財産品跨行業銷售已十分普遍,借用額度的通道業務也有較大規模,但具體監管卻並不明確。二是投資類非金融機構監管缺失,造成犯罪成本低,防治難。三是在減少事前審批的同時,對市場行為的動態監管未能及時跟進。在深化改革、放鬆準入的背景下,各類主體涌入金融市場,其經營能力、信用素質均未經審核,如不對他們經營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加強監管,很可能出現較大風險。

  相應的對策建議

  針對金融犯罪案件中反映的突出問題,上海市檢察機關就金融犯罪防治提出如下建議——

  增強風險意識,對經濟新常態以及以自貿區金融改革為代表的各項改革措施認真研判,做好事先應對。一方面,建議金融機構對經濟下滑增速放緩可能引發的金融犯罪尤其是新型融資性犯罪以及犯罪區域變化和行業變化趨勢作深入研究,提前做好應對。另一方面,建議加強對自貿區內金融改革措施的研判與應對。

  進一步完善內控機制,提高制度防範的有效性。建議金融機構進一步增強金融業務的精細化管理水準,完善産品設計,減少流程漏洞。建議加大技術投入以減少內部人員犯罪。如針對公民資訊易洩露的特點,及時在相關崗位,對儲存客戶資訊的電子設備進行必要的特別保護。

  細化金融從業人員犯罪風險管理和預防教育,提升犯罪預防的專業性和針對性。建議金融機構針對不同行業、機構、崗位設計更細分更有針對性的管理、教育、考核、獎懲方案。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可針對多發性犯罪、易發案環節,採用案例警示、風險提示、專項教育等方式提供更為細化和專業的預防服務。

  儘快出臺和完善有關理財産品和網際網路金融的法律法規,明確底線規則。建議立法機關或行政監管部門儘快出臺針對網際網路金融等新型金融業態的法律法規,明確遊戲規則尤其是底線規則。建議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明確界定理財産品的性質,明晰各金融機構在發行理財産品中的風險管理、運作規程、資訊披露等責任,加強對理財産品的銷售審查、強化監測並建立嚴格的問責機制。

  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提升金融服務的品質。建議監管部門以加強消費者保護為理念,引導金融機構通過提升服務品質來激發消費需求,如構建跨金融行業的消費者教育培訓系統平臺,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等。此外,建議監管部門督促金融機構切實貫徹“合格投資者”制度,銷售高風險的金融産品時,必須衡量投資者的經驗、知識和風險承受能力,可以採取設立高風險交易專門櫃檯的方式進行風險區分與提示。

  注重監管的政策引導,進一步發揮市場的主導作用。建議借鑒國際上先進的監管模式和監管經驗,逐步由準入環節的監管調整到行為監管,減少金融活動中具體的行政干預,提高市場在金融要素配置中的作用,逐漸培養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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