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舉債建設有章可循
- 發佈時間:2015-07-06 05:36:53 來源:貴州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田 洋
新聞提示
近日,省政府出臺《關於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明確政府舉債採取政府債券方式;省政府在國務院確定的發債額度限額內依法舉借債務,市(州)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縣政府由省政府代為舉借。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和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
我省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 實施意見要點
原則上不得舉借綜合融資成本高於10%的債務,禁止舉借綜合融資成本高於15%的債務。
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舉債不得突破省政府確定的限額。
各級政府舉借的債務資金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各級政府是本級政府性債務管理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承擔本級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責任。
政府舉債須規範
【實施意見】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不得變相融資。
【解讀】意見規定,省政府在國務院確定的發債額度限額內依法舉借債務。市(州)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縣(市、區、特區)政府由省政府代為舉借。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
政府舉債採取政府債券方式,對沒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確需政府舉借一般債務的,由省政府統一發行地方政府一般債券融資,主要以一般公共財政預算收入償還。對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確需政府舉借專項債務的,由省政府統一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融資,以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償還。除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政策規定外,政府嚴禁提供擔保、變相融資,不得以國有資産通過抵押、質押、承諾承擔償債責任進行融資。
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有一定收益的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類項目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對使用政府性債務的在建項目,實行名錄管理。凡符合國家、省産業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于2014年9月21日前依法依規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等有關要求的在建項目,納入政府舉債在建項目名錄管理。在建項目後續融資要加強成本管控,實行融資機構利率比選制度,進一步降低融資成本,原則上不得舉借綜合融資成本高於10%的債務,禁止舉借綜合融資成本高於15%的債務,著力以中長期低息債務置換短期高息債務,優先償還高息債務,降低政府融資成本。
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
【實施意見】政府舉債不得突破省政府確定的限額。各級政府舉借的債務資金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解讀】意見規定,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舉債不得突破省政府確定的限額。全省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規模由財政部測算並報國務院批准確定;市(州)、貴安新區、縣(市、區、特區)限額由省財政廳在國務院批准的省政府債務規模限額內,根據各地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測算並經省政府確定後報省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
據悉,一般債務限額主要依據一般公共預算可償債財力測算,專項債務限額主要根據各項可支撐發債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專項收入測算。債務高風險地區對2014年12月31日鎖定的債務餘額實行只減不增政策,新增政府性債務必須減少相應的存量債務。
省政府授權省財政廳在國家批准的舉債限額內,報經省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為各級政府統一發行政府債券舉債,納入省本級預算或調整預算。市(州)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縣(市、區、特區)政府在批准的限額內申請省級代為舉借的政府債務,必須報同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列入本級預算或調整預算。
各級政府舉借的債務資金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債務資金必須按照批准的用途專款專用、專賬核算,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同時建立債務風險綜合管理機制,加強債務風險的預警、防控和應急處置。
對供水供氣、垃圾處理等可以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的公益性項目,支援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建設,其債務由項目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舉借和償還,政府不承擔償債責任。中央出臺的棚戶區改造等重大政策措施形成的政府性債務,單獨統計、單獨核算、單獨檢查、單獨考核。建立政府性債務公開制度,加強政府信用體系建設,按規定向社會公開政府性債務及其項目建設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建立政府還債機制
【實施意見】政府債務不得通過企業舉借,企業債務不得推給政府償還,切實做到誰借誰還、風險自擔。
【解讀】意見規定,明確政府和企業的責任,分清政府債務和企業債務,政府債務不得通過企業舉借,企業債務不得推給政府償還,切實做到誰借誰還、風險自擔。採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按約定規則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從2015年1月1日起,各級政府不得新設各種形式的償債準備金,確需償債的,一律編制三年滾動預算並分年度納入預算安排。對已經設立的各類償債準備金,納入預算管理,優先用於償還到期政府存量債務。
各級政府是本級政府性債務管理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承擔本級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責任。建立政府統一領導、財政歸口管理、部門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科學決策舉債事項,加強對政府性債務風險控制的事前、事中、事後管理和監督,處理好加快發展與合理負債的關係。
銀行業金融機構等不得違法違規向各級政府提供融資,不得要求各級政府違法違規以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變相形式提供擔保。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嚴格規範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在落實信貸條件的前提下,繼續按合同約定發放貸款,不得盲目抽貸、壓貸、停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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