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字裏邊有文章
- 發佈時間:2015-07-06 05:36:17 來源:寧波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梁 岩
把你新買的小車借給我,我開著它上班、下班、外出、開會,幾年之後,等用舊了再還給你,而且沒有一分錢的報酬,你願意嗎?極有可能,你不願意。但有人會願意,而且是非常願意。一些行政機關及相關單位,就是這麼幹的。
據《新京報》7月2日報道,2014年度中央審計報告近日公佈,報告顯示,在公務用車和公務接待方面,有33個部門和單位長期佔用其他單位車輛。雖然“三公”經費比預算數有所減少,但與上年相比,很多違規問題“下沉”至所屬單位。
這條消息,揭開了一個秘密。原來在“八項規定”“嚴肅紀律”“公車改革”等一系列框框之外,還有另外一條能夠保持享受和奢侈的途徑。你不是不讓購買和配備超標車輛嗎?那就“借”幾輛來坐。往上彙報,單位公車都封存了、拍賣了、改革了。而實際上,原來多少車,還是多少車,原來怎麼坐,還是怎麼坐。在車的數量和檔次上,甚至比以往有過之而無不及。為此,有人提出一個問題:“其他單位”是什麼單位?為什麼會心甘情願地把車輛借給他人“長期使用”?
我們猜測,一類是下屬單位,即領導機關直接管轄的單位。既然直接管轄,那必然説一不二,要車給車,要錢給錢,要人給人。因為這些下屬單位負責人的命運,掌握在上邊的領導手裏。讓你升你就升,讓你降你就降,借你幾輛車,吃你幾頓飯,那就是給你一個表現的機會。下屬單位負責人也不傻,何況都是公款公物,乾脆就送個順水人情。另一類是合作單位,所謂合作,其實就是利益輸送關係。行政機關有很多項目和資金,可以批給這個單位,也可以批給那個單位。為了得到這樣的恩惠,於是“其他單位”就想方設法討好相關領導。他們心裏清楚,越是願意“借”你東西的人,越是容易上鉤。這兩種類型的“借”,都是黑幕之下的利益交換。“借”的一方,拿權力換享受;“被借”的一方,拿小利換大利。損害的是國家,獲利的是個人;踐踏的是公平,褻瀆的是法規。
讓人吃驚的是,在“八項規定”頒布之後,在反“四風”的強壓之中,在巡視組的巡視之下,中央層級竟然還有33個部門和單位,長期佔用其他單位車輛。如果再延伸到省、市、縣各級,領導機關“借用”其他單位車輛的數字,將會龐大到何種程度。
“借”字是個形聲字,從人,從鵲聲。“鵲”意為“把所築之巢讓渡給鳩的鳥”。“人”與“鵲”組合,表示某人願意把自己的東西或位置讓給別人。借的基本要求是還,有借有還,才能再借不難。如果丟失或者損壞,就應該照價賠償。“真借”有風險,“假借”更有風險。曾經有一個單位的領導,幫了一個個體老闆的忙,這個老闆送給他一輛價值十幾萬元的小車。後來有人告發,這個領導説是借的,那個老闆説是送的。最後法院認定為受賄,判了這個領導幾年徒刑。也有些人,聽到自己將被查處的風聲之後,趕緊給行賄人補寫“借條”,以為這樣就可以矇混過關。但他們忘了,受賄罪的主要依據,就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什麼形式收受財物並不重要。
現實中,以“借”之名行腐敗之實的事例並不鮮見。因此,對於黨政機關的每一宗“借車”案,都應該追根問底。誰借的車?借誰的車?為什麼借車?為什麼借給別人車?查清楚其中可能存在的貓膩,才能消除貪腐,取信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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