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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約2萬億 入市上限為30%

  • 發佈時間:2015-06-30 09:06:55  來源:光明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稿(以下簡稱投資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記者就此採訪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

  記者:近幾年,社會各界對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問題多有議論。現在《投資辦法》起草出來了,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請介紹一下這個辦法制定的背景情況。

  負責人: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基金)投資運營問題。相關部門從幾年前就著手調查研究,形成了初步思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和監督,推進市場化、多元化投資運營”的決定,將這項改革重新提到重要議程。

  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人口老齡化挑戰愈益嚴峻。在此背景下,加快完善養老基金投資政策,有利於增強制度的吸引力,調動群眾繳費積極性,擴大參保覆蓋面;有利於拓寬基金來源,減輕企業和財政負擔,推進全國統籌;有利於增強養老基金支撐能力,促進制度可持續發展;有利於盤活存量資金,促進經濟發展,應對經濟下行壓力。同時,我國資本市場監管也逐步規範,為養老基金投資創造了較好的外部環境。應該説,養老基金進行市場化、多元化投資運營是形勢發展的客觀要求,時機也是有利的。

  記者:《投資辦法》包括的養老基金具體是指哪些資金?為什麼重點考慮這些資金的投資運營?

  負責人: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包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5項。這次《投資辦法》規定投資運營的基金專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具體分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除了滿足當期支付需求外,還要為應對老齡化挑戰留有必要的結余積累資金,因此投資運營、保值增值的必要性十分突出。而其他4項社會保險基金,在制度上規定是當期收支基本平衡,所以雖然也有一些資金結存,但不是這次《投資辦法》規定的範圍。

  需要特別説明的是,自2000年開始建立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目前已累積資金1.2萬億元,主要是為應對老齡化挑戰所作的戰略儲備;但其已經有專門的投資管理制度,不屬於這次《投資辦法》規範的範圍。

  記者:在制定《投資辦法》中,遵循了哪些基本原則?

  負責人:經過深入研究,各方面形成共識的基本原則主要是3條:首先是安全第一。養老基金關係到億萬群眾的切身利益,必須始終把基金安全放在第一位。從養老基金的特點看,投資運營應以長期穩定收益為目標,不能只顧短期收益而承受巨大風險。《投資辦法》強調多元化投資,也是基於這一原則,防止“雞蛋放在一個籃子裏”的風險。其次是從我國國情出發。國際上的基本養老基金投資,有政府主導的國債型投資和以市場為基礎的多元化投資兩種基本模式。我國已經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同時仍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養老基金投資運營要堅持市場化、多元化的方向,把公共資源與市場資源有機結合起來,使人民群眾能夠分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同時通過加強監管有效規避市場風險。第三是集中投資運營。《投資辦法》規定由省級政府委託給國務院授權的養老金管理機構投資運營,即體現了這一原則。這有利於增強基金投資的規模效應,避免地方分散投資的低效和風險;也便於國家統一制定優惠政策,均衡投資收益,防止互相攀比。

  記者: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的資金規模有多大?

  負責人:截至2014年底,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3.18萬億元,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0.38萬億元,合計約3.5萬億元。但這些資金要有一部分用於當期的待遇支付或支付準備,不可能全部投資。《投資辦法》規定由省級政府根據當地養老基金結余情況,預留一定支付費用後,具體確定委託投資額度。我們預計,扣除預留支付資金外,全國可以納入投資運營範圍的資金總計約兩萬多億元。但也不是馬上就能匯集起來,從地方逐級歸集起來需要有個時間過程。

  記者:《投資辦法》規定投資運營的養老基金,30%可以投入股市。是不是意味著有6000億元以上的資金要進入股市?這對股市將産生什麼影響?

  負責人:《投資辦法》第六章規定了養老基金投資的多種方式,集中體現了多元化投資的原則。其中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産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基金資産凈值的30%”。我要強調的是,這裡的“30%”規定的是養老基金投資股市的上限比例,重點仍是合理控制投資風險。在實際運營中,進入股市的資金規模和時點,不是由政府直接操作的,而是由授權受託的市場機構具體運作,而且也不可能很快達到投資比例上限。因此,養老基金投資運營對股市會産生一定影響,但這種影響是平緩和循序漸進的。

  記者:基金安全確實是老百姓最關心的第一位問題。《投資辦法》對確保基金安全有哪些主要規定?

  負責人: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則,《投資辦法》對嚴格控制風險從五個方面作了制度安排和政策規範。一是分別明確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各自權利、責任,建立相互制衡的機制。二是要求管理機構建立健全養老基金投資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加強風險管控,維護委託人利益;相關工作人員要遵守職業規範,嚴禁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和他人謀取利益。三是合理進行資産配置。明確目前只在境內投資;嚴格控制投資産品種類,主要是一些比較成熟的投資品種。四是投資機構和受託機構分別按管理費的20%和年度投資收益的1%建立風險準備金,專項用於彌補養老基金投資發生的虧損。五是政府有關部門加強監管,各地養老基金委託投資的資金額度、劃出和劃回等事項,要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報告;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也要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的情況。

  記者:這次《投資辦法》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體現了黨和政府重大民生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您能否再明確一下徵求意見的平臺和路徑?

  負責人:《投資辦法》草案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的。這次徵求意見稿是在人社部、財政部的門戶網站同時公佈。公眾的意見、建議,可通過兩部的電子郵箱或信函方式反饋。徵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15年7月13日。我們歡迎社會各界對這項關係國計民生的重大政策踴躍提出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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