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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入股市比例不高於30%

  • 發佈時間:2015-06-30 03:29:21  來源:解放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陸綺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昨天聯合發佈關於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為了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益水準,實現基金保值增值,促進養老保險制度健康持續發展,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加強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和監督,推進基金市場化、多元化投資運營”要求和國務院工作部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電子郵件和信件途徑提出反饋意見,截止時間為2015年7月13日。

  根據意見稿,養老基金限于境內投資。投資範圍包括:銀行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國債,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産支援證券,債券回購;養老金産品,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股權,股指期貨,國債期貨。

  對於市場關心的養老金入市問題,意見稿明確,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産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基金資産凈值的30%。養老基金不得用於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不得直接投資于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

  其他關於投資比例的規定還包括: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定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剩餘期限在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國債,債券回購,貨幣型養老金産品,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基金資産凈值的5%; 投資一年期以上的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同業存單,剩餘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國債,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産支援證券,固定收益型養老金産品,混合型養老金産品,債券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基金資産凈值的135%,債券正回購的資金餘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高於基金資産凈值的40%;國有重點企業改制、上市,養老基金可以進行股權投資,範圍限定為中央企業及其一級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行業龍頭企業,包括省級財政(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出資的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養老基金投資國家重大項目和重點企業股權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産凈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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