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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10月試點

  • 發佈時間:2015-06-26 18:58:00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從10月1日起,我國將在石油化工行業和包裝印刷行業開展大氣排放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排污收費試點。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徵收的VOCs排污費應全額上繳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環境保護部近日聯合製定印發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試點範圍為石油化工行業中的原油加工及石油製品製造、有機化學原料製造、初級形態塑膠及合成樹脂製造、合成橡膠製造、合成纖維單(聚合)體製造和倉儲業,以及包裝印刷行業的包裝裝潢印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增加VOCs排污收費試點行業,並制定增加試點行業VOCs排污收費辦法。

  該辦法規定,直接向大氣排放VOCs的試點行業企業應當繳納VOCs排污費。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徵收VOCs排污費,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計徵,污染當量值暫定為0.95千克。對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徵收排污費的,應當將其排放量從VOCs排放量中扣除。有關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的規定,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確定。VOCs排污費由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污染源管理許可權負責徵收。

  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污者報送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定期對排污者進行專項稽查,並定期向社會公佈本地區排污者應繳納VOCs排污費數額、實際繳納VOCs排污費數額和欠繳VOC排污費數額。發現排污者申報不實、少繳納排污費的,應當追繳排污費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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