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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聯手金融機構、監管部門 解決證券期貨糾紛

  • 發佈時間:2015-06-25 20:55: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上海6月25日電 (陳靜 朱瑞)由於證券市場不成熟,投資風險意識欠缺,訴訟能力較弱,中小投資者往往遇到“維權難”。25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正式簽約,證券期貨糾紛解決進入ADR新模式,廣大中小投資者將有更多的“獲得感”。

  據了解,所謂ADR(全稱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包括仲裁、調解、中立評估等,目前已成為世界大多數國家便捷、有效解決矛盾糾紛的重要方式。

  作為上海自貿試驗區所在地的中級法院,上海一中院在商事糾紛多元解決機制方面不斷進行改革創新。繼去年9月與上海經貿商事調解中心合作建立自貿區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後,該院與為中小投資者提供法律、技術等服務的公益性金融機構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的合作也開始“試運作”。截至2015年6月,該院共委託投資者服務中心調解案件56件,調解完結的45件案件中,調解成功43件,調解成功率95.6%,涉案標的額550萬元,合作成效初顯。

  上海一中院此次與上海證監局、投資者服務中心簽約,意味著該院與投資者服務中心就證券期貨糾紛案件的調解,以及調解協議的審查確認等工作正式開展合作,上海證監局積極支援投資者服務中心的調解工作。

  據悉,上海一中院將開啟訴調對接“綠色通道”,快速審查確認由投資者服務中心自主受理並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並在7個工作日內裁定准許撤訴或出具調解書;而由法院委派或委託投資者服務中心進行調解的,後者將在30個工作日內促成調解,如當事人不願意繼續調解或屆期未達成調解協議,則及時終止調解。

  上海一中院院長陳立斌在簽約後表示,該院將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確保各個操作環節的規範、高效、透明運作,並就委派或委託非訴調解的糾紛範圍,非訴調解程式的啟動、終止程式,調解協議的效力及收費標準等方面的問題,作進一步的探索和完善。實現訴訟與非訴訟的“無縫”銜接,確保ADR糾紛解決機制規範、有效運作,使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獲得更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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