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投資者糾紛的非訴訟解決機制
- 發佈時間:2015-03-16 01:31:19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北京大學法學院 郭靂
2014年5月,國務院印發《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營造資本市場良好發展環境、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和投資者損害賠償救濟機制。2013年底,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在“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部分,提出“發揮第三方機構作用。支援自律組織、市場機構獨立或者聯合依法開展證券期貨專業調解,為中小投資者提供免費服務。開展證券期貨仲裁服務,培養專業仲裁力量。建立調解與仲裁、訴訟的對接機制。”這些意見對於理解和把握我國證券市場的現狀與規律、指導並實踐投資者保護工作非常重要。
據統計,在滬深兩市開戶的個人投資者達9000余萬,其中資産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下投資者完成的交易約佔股票交易總量的60%,整體換手率亦居高不下。以散戶為主體、買賣頻繁的市場特徵決定了目前及未來相當一段時間,我國證券期貨投資活動所引發的糾紛數量將非常龐大,社會影響十分突出。鋻於散戶投資者抗風險能力較弱,爭議久拖不決容易情緒過激,誘發群體性事件,而證券公司等陷入糾紛泥潭不但聲譽受損,處理不當還可能造成支付困難,甚至觸發連鎖信用危機。
同時,雖然已有一些進展,但傳統司法訴訟渠道的供給與我國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需求之間的不匹配依然相當明顯。法院流程的嚴謹性、法律調整的滯後性,在程式和實體上都對訴訟解決爭議方面的機制創新構成天然約束。另外,資本市場糾紛可能涉及發行、交易、結算等各個環節,具有很強的專業性,隨著期貨、期權、滬港通等相繼推出,其技術複雜程度不斷升級,這對法官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常規的法律技能之外,還要具備相關的證券知識經驗,需了解、掌握特殊的規則和監管政策。既要考慮小股民的經濟成本因素,又得兼顧大機構的信譽保密願望,做到高效、及時、便捷地定分止爭、化解矛盾,僅靠法院系統的努力恐怕是不夠的。因此,想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就必須加強非訴訟爭議解決方面的學習和探索。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實際上是境外發達資本市場的通行做法。在訴訟文化大盛的美國,很多證券期貨爭議其實是在法院之外處理的,其中美國金融業監管局(FINRA)的作用相當突出。金融業監管局成立於2007年,屬於非政府、非盈利性的自律組織,總部設在首都華盛頓,在全美各地有20個辦公機構。當時由於納斯達克和紐約股票交易所實施公司化改造並上市,兩者原有的會員監管、紀律處分以及爭議解決職能被整合到金融業監管局。該局一方面負責監督券商和交易所,另一方面自身也受到美國證監會的監管,其重要使命之一就是經國會授權保護投資者。
如今,面對4000多家券商、60多萬股票經紀人,金融業監管局已經樹立了強大的權威和公信力。該局3500名僱員致力於確保全美所有證券産品的銷售者都通過了考試持有牌照,廣告宣傳真實沒有誤導,購買者買到的是適合他們需求的證券並已經過完整的資訊披露,由此投資者保護的任務得以實現。引人注目的是,雖然有美國仲裁委(AAA)這樣的專業仲裁機構,美國絕大部分的證券仲裁是由金融業監管局完成的,涉及券商、經紀人和投資者等。這些糾紛涵蓋類型很廣,包括虛假陳述、重大遺漏、疏忽大意、違反契約或信託義務、無授權交易、不恰當的投資建議、過度炒賣、監督失職等。同時,從80年代起,美國最高法院相繼通過判例認可了強制仲裁條款的可執行性,現在證券仲裁裁決在大多數情況下都能獲得法院的支援。
我國在證券投資者保護方面也有不少建樹,機構設置漸趨完備。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中證投資者發展中心有限責任公司落戶上海浦東,代表中小投資者開展維權。2014年,上海市一中院委託該發展中心作為第三方參與調解,成功地促成7件證券虛假陳述案件的當事人自願和解並撤訴。同年,我國證券行業組織——中國證券業協會及地方協會受理案件1007起,調解成功934起,佔比93%。
一些地方層面開展的嘗試同樣令人欣喜。例如,在深圳成立的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作為公益性事業單位,2014年共受理各類諮詢132起,其中正式受理調解案件85宗,調解成功率達94%。這些糾紛中既有股民與券商營業部之間的個別衝突,也有跨越多省市、涉及近萬名投資者的虛假陳述索賠。
使實體經濟通過證券活動獲得更好的發展,讓投資者獲取實實在在的回報,是我國發展資本市場的目標。投資者在從知識到實踐各個層面受教育的同時,還有必要在爭議發生後得到更多的幫助。無論是美國金融業監管局的仲裁,抑或是我國當前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種調解創新,這些措施無不著眼于保護投資者,提振公眾參與信心,從而推動股市走向長期繁榮。(相關內容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上海證券交易所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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