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源 財富源

2024年05月06日 星期一

財經 > 滾動新聞 > 正文

字號:  

交強險到期應及時續保

  • 發佈時間:2015-06-24 23:29:5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情簡介】

  強先生於近期向某保險公司電銷部門發出投保申請,購買一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被保險人為本人,年繳保費600元。

  3月15日,強先生撥打保險公司服務熱線進行投訴,稱所購買的交強險保單3月15日才送達自己手中,其間車輛被交警扣押,為了將扣押車輛取回,其花費2000元疏通關係,沒有發票證明。強先生要求保險公司免除交強險保費,並補償精神損失費2000元。

  保險公司在強先生發出投保邀約後及時遞送保單,但因強先生的收件地址在郊區農村,影響了保單投遞的時間,導致車輛被扣押並産生相關費用。雙方爭執不下,隨即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了調解申請。

  【調解結果】

  調解委員會組成了合議制調解室及時對本案進行了調解。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們首先聽取了雙方的訴求,調取了承保及快遞遞送記錄,查閱了相關法律法規。調解員們認為:保險公司寄送保單後沒有電話通知強先生,工作中可能存在疏忽,並對強先生的遭遇表示同情和理解。強先生的保單于2月25日到期,3月1日才進行續保,強先生對於存在的風險也有疏忽大意的情況;另其聲稱花費2000元無發票證明。最終保險公司和強先生均表示願意接受調解員們的建議,達成了一致意見並簽署了調解協議。

  【案件評析】

  根據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兩倍罰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本案中強先生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到期後未及時購買,同時在保單遞送過程中又出現差池,造成自有車輛被扣留,此類情況在現實中比較普遍,建議保險公司在保單遞送後及時通知消費者,避免此類糾紛的發生,最大限度維護保險消費者的權益。

  注: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險行業協會提供

  京華時報記者牛穎惠整理

熱圖一覽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