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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召回車”構成商業欺詐

  • 發佈時間:2015-06-23 10:30:49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訊】經營者銷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車,構成商業欺詐。消費者有權請求退還所購汽車,並由經營者退還購車款並給予相應賠償。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公佈了消費者維權十大典型案例,類型涉及消費者購買食品、保健品、汽車、家電安裝、預付卡消費、網路購物等類糾紛,具有指導意義。

  在一起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最高法明確,經營者銷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車,構成商業欺詐。2013年9月28日,王先生以24.98萬元的價格從天津中進沛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歐藍德小型越野車。2014年2月,中進公司通知王先生該車應當被召回。而早在2013年6月,三菱汽車公司就已發佈召回部分進口歐藍德汽車公告,召回時間為2013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4日,召回車輛範圍包括王先生所購車輛。車輛缺陷係供應商製造原因,可能出現電源監視線路錯誤啟動等後果,存在安全隱患。維修措施為更換電動動力轉向控制組件。

  王先生以中進公司構成商業欺詐為由訴至法院,然而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訴。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中進公司作為經營者,對車輛是否屬於被召回的範圍應當知道。中進公司隱瞞車輛瑕疵銷售,構成商業欺詐。由於車輛銷售行為發生在《消法》修訂前,法院終審判決中進公司為王先生辦理退車,並賠償王先生一倍車款及車輛購置稅等。而按照修訂後的新《消法》,若發生上述行為,汽車銷售商則需給予消費者高達3倍購車款的賠償。

  在其餘幾起典型案例中,還明確了這樣一些問題:消費者網購的貨物在交付過程中被他人冒領,消費者主張銷售者與送貨人共同負擔賠償責任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由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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