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未滿一年退回,全額退稅
- 發佈時間:2015-01-08 02:33:25 來源:鄭州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4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下發《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並定於2015年2月1日起實施。昨日,記者從鄭州市汽車購置稅徵收管理分局了解到,新修訂的《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主要完善了退稅管理、最低計稅價格制度、完稅證明管理、稅源管理等方面的問題。
鄭州晚報記者 肖雅文/文
馬健/圖
計稅價格計算方式
無變化
在新修訂的《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中,以60日內為限的申報期限沒有變化。依照不同的渠道,時間計算方法分別是,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自購買之日起;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進口之日起;自産、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取得之日起。申報期限均為60天以內,需要納稅人身份證明、車輛價格證明、車輛合格證明等相關資料進行辦理。
最低計稅價格
為重要核價依據
《辦法》指出,最低計稅價格是國家稅務總局依據機動車生産企業或者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資訊,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以一輛市場價30萬元左右的奧迪為例,如果最低納稅價格為30萬元,而納稅人提供的發票顯示為20萬元,那麼則要按照最低計稅價格進行繳納。”鄭州市汽車購置稅徵收管理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説。也就是説,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價格為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
未滿1年車輛退回
可全額退稅
如果車輛退回生産企業或者經銷商,需要辦理退稅的納稅人,要提供生産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未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已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機動車登出證明。
另外,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納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未滿1年的,按已繳納稅款全額退稅。“同時新修訂的《辦法》中也規定,如果車輛登記註冊後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車主提供《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可以進行補辦。”上述負責人告訴鄭州晚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