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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一律死刑不可取

  • 發佈時間:2015-06-19 03:34:11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6月17日,微信朋友圈突然被刷屏:“建議國家改變販賣兒童的法律條款,拐賣兒童判死刑!買孩子的判無期!”大量網民在社交平臺表態支援,法學界、社會學界人士則從專業角度提出反對意見。“是否該一律判死刑”,成為網友爭論的焦點(6月17日新華社)。

  最近,有關拐賣兒童和打擊拐賣兒童的報道時聞于耳,人們對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的痛恨可以理解。我國刑法對於拐賣兒童的犯罪打擊是很嚴厲的,拐賣兒童是有死刑的。但真要將拐賣兒童者一律判處死刑,就有些矯枉過正了。

  拐賣兒童一律判處死刑,與人們的樸素正義以及法理是相違背的。人犯了多大的事,就該承擔多大的責任,要“罪刑相適”。拐賣兒童的情形千差萬別,有的是親生父母出賣自己的小孩,有的在拐賣過程中善待小孩,被發現後不阻撓解救,有的則在拐賣過程中虐待甚至是傷害兒童……一律判處死刑,顯然體現不出罪行的輕重。

  而且,拐賣兒童一律判處死刑,並不能有效遏制拐賣兒童犯罪。2012年6月,公安部督辦的雲南蔣開枝重特大拐賣嬰兒犯罪案公開宣判,法庭就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蔣開枝死刑。但這以後,仍有許多人鋌而走險拐賣兒童。這印證了義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那句名言:“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刑罰的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

  如果因社會影響惡劣,就對拐賣兒童犯罪者一律判處死刑,那很可能導致死刑氾濫。拐賣兒童犯罪性質是很惡劣,但搶劫犯罪性質不惡劣?強姦犯罪性質不惡劣?照此邏輯,是不是“一律判處死刑”呢?死刑多了,潛在的犯罪者反而可能不再懼怕死刑。而且,大量死刑讓刑罰更加殘酷,與人類文明發展的方向相悖,與世界減少和限制死刑的潮流也相違背。

  拐賣兒童一律判處死刑,可能還會引發另外一種嚴重後果:一些人拐賣一次就不會收手,會接二連三地拐賣,反正一次也是死刑,多次也是死刑;還會導致有的拐賣兒童者被發現後對兒童殺人滅口。刑罰沒有彈性,就可能讓曾經沾手的人變本加厲,這不僅不利於減少犯罪,也不利於保護被拐賣兒童。

  拐賣兒童一律判處死刑的觀點,反映了人們對拐賣兒童犯罪的痛恨,政府應當重視這種情緒。一方面,要加大對拐賣兒童犯罪的打擊力度,做好解救被拐賣兒童以及防範兒童被拐賣的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引導人們理性地看待犯罪與刑罰,防止負面的情緒影響到立法和司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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