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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徵求稅優健康險辦法意見

  • 發佈時間:2015-06-18 02:55:22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京華時報訊(記者牛穎惠)近日,保監會向各健康險公司下達了一份《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對“帶病投保”向業內徵求意見。

  據悉,徵求意見稿中指出,“對所有投保人公平對待,不得因投保人‘既往病史’拒保,並保證續保。對首次帶病投保的,可以通過降低賠付額度等方式控制經營風險,當年支付的最高賠付額度不得超過當年保險金額的五分之一。”有保險業內人士對此表示,如果徵求意見稿一旦落實實施,將為“帶病投保”大開綠燈,一些因患病而不能投保健康險的客戶,未來也有望可以選購相關産品了。

  所謂“既往病史”,指保險公司都要求被保險人有告知義務,並根據病史情況明確保險責任。按照徵求意見稿,一旦標注了“個人稅優健康保險”字樣,保險公司就不能因為“既往病史”拒保。而對於首次帶病投保的客戶,如果投保人第一次投保時已明確告知患有疾病,而不是在保險期間發生疾病,保險公司可以有一定的經營自主權,將賠付金額降低。

  此外,本次《徵求意見稿》提出,“供納稅人個人購買的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産品應當採取萬能險方式,包含‘中端醫療+個人賬戶積累’兩部分責任。個人賬戶積累可用於退休時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如長期護理保險等)支出。中端醫療保險要與基本醫保、補充醫療保險相銜接,主要補償在職納稅人群的中端醫療費用保障”。

  南開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係教授朱銘來認為,個人稅優健康險産品鎖定“中端醫療+個人賬戶積累”兩部分責任,這種形式不會對現有的健康險市場造成大的衝擊;另一方面,通過強調對醫療費用的補償,滿足老百姓需求,同時又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社保項目配合,形成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

  據悉,自2014年8月份宣佈國十條以來,國務院曾多次表示將實行稅收優惠以及其他措施推動個人健康險的增長。對於商業健康險稅優政策,高盛也在其研究報告中指出,商業健康保險的抵稅優惠是2015年潛在政策推動因素之一,另一因素是稅收遞延型個人商業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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