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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稅優健康險不能定價過高保監會就細則徵求意見

  • 發佈時間:2015-06-14 18:55:27  來源:羊城晚報  作者:程行歡  責任編輯:畢曉娟

  記者程行歡報道:與個人稅收優惠相關的健康險細則已經在業內徵詢意見,昨日羊城晚報記者從業內得到一份《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顯示,管理層在制定細則時已經考慮了購買情況、産品收益情況和鼓勵政策,其中最為明顯的亮點是有既往病史的投保人不得拒保,並保證續保,並且此類産品必須要合理定價微利經營。如果保險公司被發現對符合規定的投保人拒保或變相核保的,可能會被暫停個人稅優健康保險新業務。

  首先在産品研發上,保險公司開發的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産品,應當標注“個人稅優健康保險”字樣,經中國保監會審批後,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保監會三個部門聯合向社會發佈。在優惠細則中,保監會允許投保人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併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産品的支出,也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

  為了鼓勵消費者購買,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加大産品創新力度,充分發揮稅優杠桿作用,提高産品的吸引力,鼓勵目標人群積極參保,盡可能擴大覆蓋面,提高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的互助共濟性。在産品設計上,要遵循保障為主、合理定價、微利經營的原則。

  值得提出的是,監管部門要求保險公司應按照長期健康保險要求經營個人稅優健康保險,對所有投保人公平對待,不得因投保人“既往病史”拒保,並保證續保。對首次帶病投保的,可以通過降低賠付額度等方式控制經營風險,當年支付的最高賠付額度不得超過當年保險金額的五分之一。

  細則還指出,供納稅人個人購買的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産品應當採取萬能險方式,包含“中端醫療+個人賬戶積累”兩部分責任。個人賬戶積累可用於退休時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如長期護理保險等)支出。中端醫療保險要與基本醫保、補充醫療保險相銜接,主要補償在職納稅人群的中端醫療費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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