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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農貸款統計口徑需做適度調整

  • 發佈時間:2015-06-16 09:51:19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主動填補農村金融服務的空白,擴大農村金融服務覆蓋面,促進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財政部對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按照當年貸款平均餘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財政補貼。

  現行的補貼資金管理辦法規定,農村金融機構享受補貼政策的重要條件之一是,當年發放的涉農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平均餘額佔全部貸款平均餘額的比例高於70%(含)。涉農貸款的統計口徑按照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印發的《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執行。《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規定,金融機構填報的涉農貸款包括農、林、牧、漁業貸款、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四類。從涉農貸款的統計分類看,對農戶以及農村區域和城市區域的認定成為涉農貸款統計的關鍵,但統計制度中未對“農戶”給出明確的定義。我們從人民銀行北京營管部相關人員處了解到,其對於“農戶”的統計是按居民是否長期居住在農村區域進行認定的。針對“農村區域”和“城市區域”的認定,統計制度中明確,地級及以上區域的城市行政區與市轄建制鎮的區域為城市區域,之外的屬於農村區域。並強調對於縣改區後納入城市行政區範圍的區域,應界定為城市區域。按照此規定,城市區域內的居民全部認定為“非農戶”,企業全部認定為城市企業。

  涉農貸款是指涉及農業、農村、農民的貸款,上述統計口徑明顯存在不妥之處,將部分實際為涉農的貸款排除在涉農貸款統計之外。一是將縣改區後納入城市行政區範圍的區域,全部認定為城市區域,該區域的居民全部認定為“非農戶”,實際上該區域內大部分地區屬於農村,大部分居民屬於農民,沒有正式的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導致將部分實際為農戶的貸款排除在涉農貸款之外。二是將縣改區後納入城市行政區範圍的區域,全部認定為城市區域,該區域的所有企業全部認定為城市企業。按照統計制度規定,農村企業貸款全部為涉農貸款,而城市企業貸款只有直接從事農業生産活動及對農業産前、産中、産後等環節提供支援的貸款才能認定為涉農貸款,二者在統計口徑上存在較大差異,導致將部分企業的涉農貸款排除在涉農貸款之外。

  鋻於上述情況,建議相關部門對涉農貸款的統計口徑進行適度調整,調整的原則是按照貸款實際用途的口徑進行統計,特別是對“農戶”的貸款和在城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地區的企業貸款,不能單純地按照行政區域進行確認,以還原政策扶持的初衷,提高政策執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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