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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中小投資者不能簡單一拒了之

  • 發佈時間:2015-06-15 02:10:17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證監會日前就修訂後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從內容上看,《管理辦法》可能會因此更加完善,但從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角度來説,《管理辦法》還存在不足。

  《管理辦法》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不夠,主要表現在以下兩點,一是簡單地把對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等同於“拒絕”、“禁止”。比如50萬元證券類資産門檻的設置,實際上是對中小投資者的一種損害。因為在中小投資者被拒之於“兩融”大門之後,可能選擇去參與場外配資,承擔的風險可能更大。

  二是簡單地把中小投資者等同於非理性投資者。中小投資者中也有相對成熟的投資者,完全將他們拒之於“兩融”的大門之外明顯是不妥的。

  也正因為這種不妥的存在,就導致《管理辦法》對中小投資者越發顯得不公。所以,為了讓《管理辦法》更加完善,更加體現對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兩融”業務有必要優先滿足中小投資者的需要。一是盡可能降低中小投資者參與“兩融”業務的門檻,讓更多的中小投資者能夠參與到“兩融”業務中來,而不是把中小投資者逼到社會配資中去。這是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最重要的表現形式。二是優先滿足中小投資者對“兩融”業務的額度需求。畢竟中小投資者是市場中的弱勢群體,其融資渠道狹小。因此從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角度出發,在“兩融”業務觸及天花板的時候,券商可優先滿足中小投資者對“兩融”業務的額度需求,而暫停機構投資者融資融券的需要。這是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最具體的表現形式。

  □皮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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