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兩融金額擬不超凈資本4倍 將建逆週期調節機制
- 發佈時間:2015-06-13 10:13:00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5年06月13日 08:24:44來源:中國證券報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12日表示,證監會就修訂《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管理辦法》增加規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金額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4倍”。同時,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的逆週期調節機制。
鄧舸表示,目前,融資融券業務總體健康,風險可控,但隨著業務的迅速增長,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風險控制與防範措施,優化相關業務監管規定,促進融資融券業務健康發展。此次修訂《管理辦法》,一方面加強監管和防控風險,強化證券公司自主調節和防範業務風險要求,完善監管機制,明確監管底線,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要求證券公司業務規模與自身資本實力相匹配;另一方面,取消了部分不適應業務發展實際的限制性規定,提升融資融券業務服務資本市場和投資者的能力。
券商兩融規模與凈資本匹配
《管理辦法》的主要修訂內容如下:將《管理辦法》由證監會公告上升至部門規章;建立逆週期調節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進行宏觀審慎管理;完善融資融券業務監測監控機制,強化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統計與監測監控職責;明確監管底線,規定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六種禁止行為;合理控制證券公司業務規模,要求其與證券公司的凈資本相匹配;強化投資者權益保護,要求證券公司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完善客戶參與條件,取消投資者在同一證券公司從事證券交易滿半年和交易結算資金納入第三方存管的要求,放寬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交易的條件;滿足投資者長期投資需求,允許融資融券合約合理展期;優化融資融券客戶擔保物違約處置標準和方式,使之更加靈活、合理。
《管理辦法》原第十九條增加規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金額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4倍”,要求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業務規模與公司的凈資本相匹配。對於不符合上述規定的證券公司,可維持現有業務規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資融券合約。對此,有分析指出,截至5月底,全部開展兩融業務的券商凈資本規模不足8500億元,這意味著兩融餘額的業務理論上限約為3.4萬億元,以目前兩融餘額高達2萬億元計算,仍有約萬億元空間。不過,由於券商凈資本還有其他業務用途,實際增長空間將小于理論上限。據測算,目前有4家券商的兩融金額已達到其凈資本4倍的上限,不得再增加規模。
實施逆週期調節
對於兩融業務建立逆週期調節機制,證監會表示,境外市場普遍採用調整客戶保證金比例、標的證券範圍等工具對融資融券業務規模進行調整,達到宏觀審慎管理的目的。結合我國融資融券業務快速發展現狀,借鑒境外市場經驗,在《管理辦法》中,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的逆週期調節機制:一是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規定“證監會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的逆週期調節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證券交易所建立融資融券業務風險控制指標浮動管理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施逆週期調節”。二是在原第二十六條中增加“證券交易所應當對可充抵保證金的各類證券制定不同的折算率要求”的規定,明確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折算率的方法。同時,要求證券公司在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前提下,應當對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折算率實行動態管理與差異化控制。三是對證券交易所通過融資融券業務進行宏觀審慎管理的機制予以明確,在原第三十五條中增加“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對融資融券業務保證金比例、標的證券範圍、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和折算率等進行動態調整,實施逆週期調節”的規定。四是增加“證券公司應當在符合監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客戶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對融資融券業務保證金比例、標的證券範圍、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範圍和折算率、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和業務集中度等進行動態調整和差異化控制”的規定。
《管理辦法》原第十一條增加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向最近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産低於50萬元的客戶融資融券;對已低於50萬元的客戶,原有合約可不作改變。(記者 倪銘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