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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環境治理當“保護優先”

  • 發佈時間:2015-06-13 02:31:42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董玉萌

  近年來,環境污染和破壞問題愈發嚴重,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環境問題已經不再是某一個區域的問題,而是成為制約全國經濟發展的問題。面對形形色色的環境問題,人們對於以往傳統的經濟發展觀念産生了越來越多的懷疑——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粗放的經濟增長方式是否早已應該淘汰?“先污染、後治理”的舊的管理觀念是不是早已應該摒棄?在社會各界的強烈呼籲中,立法者開始了對我國環境立法的反思。

  去年,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本次法律修改中,首次在法律中明確提出了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保護優先”原則,這是一個引人矚目的亮點,必將對我國當前農村環保工作産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所謂保護優先,其實是針對經濟發展過程中對於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而言,應當環境優先。新的環保法中將保護優先作為一項原則,認為在開發利用、發展經濟過程中,應當以環境保護為先,這是我國管理思路的重大轉變。保護優先應當包含兩層含義,其一是在資源開發利用之時,環境保護應當優先於開發利用;其二是在環境與經濟發展産生不可調和的衝突時,應當遵迴圈境優先原則,寧可犧牲經濟發展也應保護環境。

  “保護優先”是一個貫穿環境立法全局的理念,作為基礎性法律中規定的基本原則,它能夠影響到其他環境立法和環境政策的制定。新環保法中,關於農村、農業環境保護的條文增加了不少,如第三十三條,要求各級政府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防治生態問題;第四十九條,防治廢物、廢水、有毒有害物質施入農田;第五十條,政府安排財政資金支援環保工作等。這些規定無不反映出立法者“保護優先”的思想,即對於農村地區而言,應當環境保護優先於經濟發展,在農業生産的開始環節就加大環境保護的投入。

  “保護優先”原則之所以在學界和社會均引起較大反響,不僅有作為基本原則的價值,其本身也具有很大的進步意義。

  第一,“保護優先”原則的確立有利於推動全社會建立環境保護優先於經濟發展的觀念,在發展中重新審視環境與經濟發展的關係,推動農業生産方式的轉型。作為基本原則,“保護優先”對於農村地區而言是政策的風向標。法律規定的變化勢必會引起政府,尤其是環境問題嚴重地區的政府重新審視農業發展方式。這是“保護優先”原則最直觀的進步意義。

  第二,“保護優先”原則的確立有利於推動我國環境保護監管的發展。由於舊環保法環境保護協調經濟發展的規定,我國環境監管部門在權衡企業效益與環境效益之後,往往對高效益的企業破壞環境的行為抱有一種相當放任的態度。修法後,環境保護優先於經濟發展,環境評價制度的水準也會隨之提高,例如農藥生産和使用、禽畜糞便處理等問題都將成為進行農業生産要提前考量的因素。

  第三,“保護優先”原則的確立鼓勵了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的進行。去年12月底,江蘇高院就審理了一起環境公益訴訟,最終向污染企業作出1.6億元罰款的判決,引起了廣泛關注。儘管彼時新環保法尚未付諸實施,但是法官和環保部門已經創新觀念,踐行了保護優先的原則。新環保法實施後,山東也審理了兩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之後類似的公益訴訟案件將會越來越多,將會給社會發展、公眾觀念更加直接的改變。

  針對“保護優先”原則,可能存在著宣誓意義大於實際意義、難以具體實施、可能縮小司法裁量權等問題。如果想要更好地在這一原則的指導下做好環境和生態的保護,一方面應當制定一系列實施細則落實保護優先,另一方面應避免保護優先的極端主義,不能將保護變為保守,為了保護而不發展或倒退。

  保護優先原則體現了我國環境保護理念的轉變,是一項重大的制度創新,對於農村地區轉變環境保護思路更是具有指導性意義。我們應當深入理解其內含和外延,在這一原則的指導下進行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讓其在我國的環境保護中發揮更大更積極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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