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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對超標超量排污加倍徵稅

  • 發佈時間:2015-06-11 05:45:33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6月10日訊 記者李萬祥報道:國務院法制辦6月10日公佈由財政部、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徵求意見稿對環保稅的納稅人、稅額、徵稅對象和徵稅範圍、稅收優惠、徵收管理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為了與新環保法中排污費有關規定相銜接,徵求意見稿確定,環保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及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

  徵求意見稿規定的稅額標準與現行排污費的徵收標準基本一致,即省級人民政府可以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規定的稅額標準上適當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並報國務院備案。

  同時,為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新環保法等要求,促使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徵求意見稿規定,對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徵收環保稅。對依照環保稅法規定徵收環保稅的,不再徵收排污費。

  根據徵求意見稿,環保稅的徵稅對象分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4類,具體稅目按照稅目稅額表的規定執行。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徵收範圍,按每一排放口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重金屬污染物為5項)。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徵收環保稅的應稅污染物種類數。

  徵求意見稿規定,對農業生産(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城鎮污水處理廠、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免征環保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於排放標準50%以上且未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一定期限內減半徵收環保稅。

  在徵收管理方面,按照“企業申報、稅務徵收、環保協同、資訊共用”的徵管模式,徵求意見稿規定,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對重點監控(排污)納稅人和非重點監控(排污)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有申報數據明顯不實、逃避納稅等行為的,可提請環保部門審核納稅人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環保部門和稅務機關建立相關資訊共用機制。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今年7月9日前,通過登錄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http://www.chinalaw.gov.cn)、郵寄信函、發送電子郵件至hjbh@chinalaw.gov.cn等方式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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