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不能“拔苗助長”
- 發佈時間:2015-06-03 05:32:33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當前我國農業正處於加速轉型的關鍵期,傳統農業能否順利實現向現代農業的跨越,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的進程是否能夠平穩有序推進。隨著加快土地流轉政策的陸續出臺,農村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正在迎來一個加速發展期。
但是,由於存在一系列複雜的制約因素,在推進土地流轉過程中不能“拔苗助長”,要高度關注億萬農民利益的保護,要高度關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扶持,要高度關注對農業支援政策的適度調整。
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農民,土地是否流轉應由承包農戶自主決定。一方面,不能用簡單化的行政手段推進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推進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的過程不能演變成為其他利益主體對農民土地權益的剝奪。另一方面推進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不能簡單採取“低位固化”的模式。大量調查顯示,“長期出租、固定租金、每年支付”仍然是當前土地流轉的主要模式,按當年實物價格計算租金的方式雖然基本保證了流轉土地收益的安全性,但農民難以充分參與農業規模經營過程。在推動土地流轉過程中,應當更加重視保護農民的主體地位,對保底分紅等方式流轉土地的探索,應給予更多關注和支援。
目前,我國小農戶經營的弊端越來越突出,改變傳統農業經營方式的需求越來越強烈。同時,基於利益驅動的工商資本正在進入農業、進入農村,在一些農村,公司農業的模式得到快速發展。國際經驗證明,農業公司的模式是難以持續高效推動農業發展,發展現代農業必須要以農業為職業、以鄉村社會為基本生存空間的農民為主體。因此,我國現代農業的發展,既不應該也不可能以農民的衰落為代價,又不可能簡單地排斥農業企業的進入,必然是一種混合型經營的發展態勢。
因此,在推進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過程中,一方面要發揮農業企業在資源整合、技術吸納、品質控制等領域的比較優勢,支援農業企業在與之適應的領域適度發展。要依據不同區域的自然經濟條件、農村勞動力轉移情況、農業機械化水準等因素,確定本地區土地規模經營的適宜標準,防止農業企業片面追求規模。另一方面要發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帶動作用。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主體流轉土地的規模雖然相對較小,但其與農民的利益關係更穩定、更密切,在新技術推廣、市場開拓等方面對周圍農民的示範作用和帶動力更強。
應當看到,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不是簡單的土地要素的優化配置過程,還會帶來對農技、農機、服務體系等農業生産要素的需求擴張和供給方式的變化。在推動土地適度規模經營過程中,原先的一些農業政策支援方式已表現出越來越多的不適應。當前對支農政策的調整,最重要的是要加快構建和完善新型經營主體的政策支援體系,從改善農業生産基礎設施條件、完善土地經營權抵押融資功能、強化抵禦風險能力等方面,對更具規模理性和實際帶動力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給予針對性更強的政策支援。
(作者為四川省社會科學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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