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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降低社保繳納金 HR女經理討説法

  • 發佈時間:2015-05-28 07:35:21  來源:重慶晨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重慶晨報記者 封璟 實習生 張閱雨 報道

  吳女士是一名80後辦公室白領,剛當上房企的人力資源經理時,身邊人無不投來艷羨的目光。但是,連她自己也沒想到,從事HR工作,竟然因為勞動爭議和東家杠上了,雙方鬧到法院。

  剛當人事經理 發現合同“裝怪”

  吳萱(化名)出生於1983年,家住重慶長壽區。2006年,她在某置業集團下的某置業發展公司工作,一年半後,單位才和她簽訂勞動合同。2008年、2009年,吳萱在公司行政人事崗位工作2年後,當上人力資源部的經理,月工資3000元。

  升職後,吳萱原以為從事HR工作,應該是順風順水,不會遇到各種不合理、不合法對待。誰知,她想錯了。

  她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裏,第五條關於社保和福利待遇竟然這樣約定:乙方(吳萱)的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由甲方按重慶市長壽區社會保險局規定最低參保基數1350元/月投保,醫療保險由甲方按重慶市長壽區社會保險局規定最低參保基數800元/月投保(社會保險繳納基數每年隨政策調整而調整)。

  “為啥按最低基數繳納呢?這個基數遠遠低於我3000元的工資水準啊!”她質疑説。“整個公司都是如此,有什麼好奇怪的。”分管負責人説。合同明顯是“裝怪”。看來連HR自己也無法逃避“潛規則”、“公司強勢”,為了這份工作,她只好忍了。

  一紙離職通知 她炒了公司魷魚

  2013年4月8日~25日,吳萱休年假。其實,她的年假休得並不爽,一直對合同中不合理條款耿耿於懷。

  4月14日,年假剛耍了一週,吳萱向公司郵寄一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將公司“炒魷魚”。

  在通知中,她鄭重提出: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為本人繳納五險,同時拖欠我2012年第二、三、四季度應得的績效考核獎金。因此,依據《勞動合同法》第……規定,本人決定立即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同時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公司按以下標準支付我的相關費用:第一,從2007年6月開始至2013年4月,按本人實際工資補繳五險費用。第二,依據總經辦制定的獎勵比例名單,應按……標準,支付合計27075元。第三,解除勞動關係時的經濟補償金。第四、相應考核獎金。……

  公司不是省油的燈 假後不上班屬曠工

  在她寄出離職通知的次日,公司就收到了,但未作任何處理。一週後,公司發出了《關於吳萱同志年休假滿未來上班的函》,該函載明:“吳萱同志:你于2013年4月8日至4月25日請年休假,假滿後至今仍未回公司上班,按照公司規章規定,屬於曠工。”……吳萱一看:耶,公司也不是“省油的燈”。

  HR經理和公司 公堂死磕

  吳萱把公司告上法院,以公司未依法支付她績效工資和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為由,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索賠經濟補償金5.3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吳萱與公司在勞動合同中關於“變更社保繳納標準”的約定屬於無效,公司未按吳萱的實際工資水準繳納社保費用,應屬於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最終,吳萱一審、二審獲得勝訴,法院認定,在公司收到她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的次日解除勞動關係,公司支付吳萱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1.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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