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家化恢復王茁勞動關係
- 發佈時間:2015-05-27 04:32:47 來源:解放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陳瓊珂通訊員 張瑩驊)昨天上午,上海家化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訴王茁勞動合同糾紛案,有了一審判決結果。虹口區法院判令上海家化與王茁恢復勞動關係,並支付王茁2014年6月1日至24日的工資4.2萬餘元。
違紀失職還私分小金庫?
去年6月4日,王茁向虹口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與上海家化恢復勞動關係,上海家化支付其工資72660元。同年8月4日,虹口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雙方恢復勞動關係,上海家化支付王茁工資42355.17元。對於這一仲裁結果,上海家化不服,向虹口區法院提起訴訟。
上海家化訴稱,去年5月12日,上海家化董事會作出解除王茁總經理職務及董事職務的決議,理由是“公司內部控制被會計師事務所認定存在重大缺陷並出具否定意見”。上海家化認為,總經理崗位的任職必須以取得全體董事及股東的信任為前提,原、被告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在事實上已經不可能恢復,請求法院判令無需與王茁恢復勞動關係。
去年12月23日,此案開庭。庭審中,上海家化還出具了證監會上海監管局對王茁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證明王茁在工作上確有失職行為。作為總經理,王茁未對關聯交易等相關情況進行及時調查彙報、未採取補救措施,事後又袒護相關負責人、阻止調查,參與私分小金庫,明顯存在違紀行為。
王茁辯稱,證監會上海監管局《責令改正的決定》 所涉時間段為2008年4月至2013年7月,決定中提及的內控缺陷均係歷史遺留問題,其中自己任總經理僅7個多月(2012年12月18日至2013年7月),即使自己有責任也不是主要責任。其次,公司的重大事項、經營活動等均由董事會決定。根據上海家化2004年以來對自己的每年度考核等級優秀和良好,即可證明自己在職期間忠實勤勉。故不同意上海家化所有訴請,要求維持仲裁裁決。
並無證據證明王茁有過錯
虹口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上海家化與王茁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是否應恢復勞動關係。
第一,上海家化以王茁具有嚴重違紀、失職之行為才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但上海家化對審計報告中指出的關聯交易管理中缺少主動識別、獲取及確認關聯方資訊機制等三項重大缺陷,是由王茁個人嚴重失職、違紀造成,並無證據可予證明。至於上海家化在審理中補充的關於王茁參與私分小金庫等一事,也沒有充分證據。
第二,王茁自2012年12月18日起擔任總經理一職,而證監會上海監管局 《責令改正的決定》認定所涉時間段2008年4月至2013年7月,歷時5年3個月,涉及的關聯交易絕大部分發生於2012年12月底之前,上海家化將這段時間公司産生內控問題的責任完全歸咎於王茁一人失職,不盡合理。
第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查明上海家化2008年至2012年度關聯交易披露資訊違法,王茁自2012年12月18日起才擔任總經理,且此告知書並非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為證明王茁存在違法行為的事實證據。
再則,上海家化即使認為王茁不適合擔任總經理職務,也應遵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合理調整王茁崗位。王茁也表示願意從事其他任何工作崗位,雙方勞動合同並無不能繼續履行之客觀情形。所以,上海家化認為在董事會解除王茁總經理職務後雙方勞動關係即行結束的意見,于法並無依據。
綜上,上海家化不同意恢復勞動關係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援,同時,上海家化應支付王茁2014年6月1日至24日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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