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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權建立“航空黑名單”

  • 發佈時間:2015-05-25 07:30: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誰將被列入黑名單,以及誰來列入,依據什麼標準和程式列入,被列入人有何救濟途徑等等,都將由法律先加以明確。而這些規範的製作,不僅需要航空公司的參與,同樣需要旅客的意見。

  新華社記者24日從中國民航局獲悉,民航局印發的《加強民航法治建設若干意見》強調,健全糾紛預防機制,要依法規範航空運輸安全“旅客黑名單”制度,列入“旅客黑名單”的事項原由、條件認證和辦理程式要加以明確。不少旅客擔心,這是否意味著曾紛紛擾擾的“航空黑名單”就要來了?

  朋友圈裏看誰不爽,可以直接拉黑。民航圈中,是否航空公司看誰不爽,也能直接拉黑、拒絕服務呢?答案是,不能這麼任性。《加強民航法治建設若干意見》與其説是為“航空黑名單”正名,不如説是對現有“航空黑名單”的嚴厲叫停。

  顯然,民航局認可的“旅客黑名單”制度,是要“依法規範”的一種航空運輸安全制度,而非個別航空公司為片面追求企業利益所採取的手段。所謂“依法規範”,就是要將這種“旅客黑名單”的事項原由、條件認證和辦理程式都交由法律來説了算。法律,是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通過的規範性文件。也就是説,民航局也無權來定義和設計這個“航空黑名單”。至於航空公司,就更不用説了。

  不過,確實有航空公司自行設立過“黑名單”。如早在2007年,春秋航空公司就曾將一些據稱是“鬧賠”的旅客拉入“黑名單”。2012年7月,春秋航空再度因“航空黑名單”捲入輿論漩渦時回應稱,該名單是“暫無能力服務的旅客名單”,實屬無奈之舉,並將繼續無奈地執行。

  在沒有法律授權之前,不管哪個航空公司,都不應如此無奈。不僅因為民航法上還沒有關於“航空黑名單”的只言片語,更因現行合同法上明確標注了“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對於承擔公共交通服務的企業來説,拒載是項嚴重的指控。航空公司對“黑名單”上的旅客拒售機票、拒提供航空運輸服務,已背離了航空業作為公共交通服務的基本屬性。

  當然,“航空黑名單”並不是不能設立。在不少歐美國家,也有“航空黑名單”制度,但都是基於航空安全的原因而設立,並不與旅客的“過度維權”行為掛鉤,更不能對維權的旅客進行“有罪推定”。旅客曾經向航空公司主張過權利,並不等於他每次乘坐飛機都會“過度維權”,更不等於他每次維權都會影響航空安全。旅客的維權行為是否屬於“過度維權”,也不能任由航空公司單方面來判斷。而如果旅客的維權行為觸犯了航空法,危及航空安全,自應由執法部門來處置。

  從民航局印發的《意見》來看,未來的“航空黑名單”將“依法規範”。易言之,誰將被列入黑名單,以及誰來列入,依據什麼標準和程式列入,列入後如何公開,列入將帶來何種後果,被列入人有何救濟途徑等等,都將由法律先加以明確。而這些規範的製作,不僅需要航空公司的參與,同樣需要旅客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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