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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通行費收費標準實行動態調整機制

  • 發佈時間:2015-05-25 07:38:00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楊傲多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楊傲多

  《四川省高速公路條例(草案)》近日初次提請四川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

  四川省政府副秘書長李志強介紹,近年來,四川省高速公路發展迅猛,骨架路網基本形成。截至2014年年底,全省高速公路通車總里程達到5510公里,位居全國第五、西部第一。目前全省高速公路建成和在建總里程突破8000公里,預計到今年年底,通車里程將突破6000公里。力爭到2017年年底,全省高速公路通車里程超過7000公里,打通出川通道20個,基本建成運輸快捷、功能配套、覆蓋面廣的高速公路網路。

  為了促進四川省高速公路持續健康發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提升高速公路管理和服務水準,在國家層面尚無專門高速公路立法的情況下,借鑒全國大多數省份的做法,制定四川省專門的高速公路地方性法規日益迫切、十分必要。

  確定高速公路管理體制

  草案總則對立法目的和適用範圍,高速公路執法管理部門、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高速公路使用者的義務等作了規定,確定了以條為主、條塊結合的高速公路管理體制。

  參照江蘇、貴州、湖南、重慶等省市授權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履行高速公路具體管理職責的做法,草案規定,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所屬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和本條例規定負責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根據四川省高速公路公安交警改革方向,草案將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的偵查調整為治安、刑事案件的先期處置職責。

  根據高速公路建設和管理實際,草案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在高速公路籌資、建設、管理、處置高速公路突發事件方面的職責。

  延長建設期計入收費期

  草案專章規定了高速公路建設和養護,就高速公路規劃編制、投資方式、建設用地徵地拆遷、建設程式、竣工驗收、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養護義務等作了詳細規定。同時,結合四川高速公路建設和管理養護實際,特別規定了幾個方面的內容:

  草案第十三條規定了因項目投資人自身原因造成建設期延長的,延長的建設期計入收費期,具體操作可以在招標文件或者合同中體現。

  草案第十四條規定了智慧交通系統和高速公路執勤執法營房應當與高速公路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同時規定,執勤執法營房建設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強化高速公路執法保障。

  收費標準實行動態調整

  為體現高速公路社會公益屬性,踐行立法為民,草案重點對高速公路資訊發佈、清障救援、服務區服務、緩堵保暢、服務品質與收費掛鉤、超限超載治理等進行了規定。

  草案規定,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媒體和高速公路入口、路網的可變情況板向社會發佈高速公路施工、事故、擁堵等路況資訊。

  草案規定,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組織實施,具體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省發展改革、交通運輸等部門確定並向社會發佈。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或者其委託的清障救援單位應當遵循安全、便利、就近的原則,將障礙物或者故障車輛拖移至距事發地最近的出口處或者與當事人商定的地點,不得將車輛拖移到指定的場所維修,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草案第二十三條創新性地規定了高速公路通行費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具體辦法由省政府制定。

  不得非法佔用應急車道

  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暢通,草案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進行了創新性規定。

  草案第四十條確立了分車道行駛原則,第二款規定同方向為兩條車道的,左側為小型客車道,右側為客貨車道;載貨汽車、專業作業車及大、中型載客汽車可以借用小型客車道超車,超越後應當及時駛回客貨車道。同方向為3條及以上車道的,左側第一條行車道只允許小型載客汽車通行,禁止其他車輛駛入。

  為保障應急車道不被非法佔用,草案第四十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將上位法較為籠統規定的“非緊急情況”進一步明確為突發的、危及行車安全的情形。

  草案第四十三條規定了惡劣氣候條件下的應急處置,要求管理部門及時採取措施疏導車輛、發佈通告,並在省級層面組織實施路網調度和分流。

  草案第四十五條規定輕微事故現場快速處置,當事人應當立即將車輛移至服務區、收費站外等地點,再協商處理或者報警;發生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或者事故車輛不能移動的,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來車方向150米處設置警告標誌,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路外安全地點,並立即報警。

  對偷逃車輛處3倍罰款

  草案根據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草案第五十一條增加了對偷逃車輛通行費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規定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當事人補繳,並處以應繳車輛通行費3倍罰款。

  草案第五十二條增加了對高速公路入口違法放入超限車輛的處罰措施,規定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沒收全部車輛通行費,並按放行車輛數每輛處以2000元罰款。

  草案第五十四條規定了對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未採取必要措施導致收費站車輛擁堵的法律責任。草案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對不按規定車道行駛、非緊急情況下佔用應急車道、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以及發生輕微事故不按規定撤離現場等嚴重影響高速公路安全和暢通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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