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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錯人被問責利於遏制“腐敗增量”

  • 發佈時間:2015-05-25 05:33:21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易其洋

  幹部“出事”了,負責選人提拔的領導是否該被問責?去年9月起,廣州市紀委聯合市委組織部制定印發《廣州市選人用人問題責任倒查和追究試點工作方案》,並選取4個區(市)、9個市直部門進行試點,目前已對46名倒查對象開展選人用人問題責任倒查,10名責任人被問責(5月21日《南方都市報)。

  護士給病人打錯針,工人生産出殘次品,記者寫稿弄錯事實……毫無疑問,都是要被追究責任的。理由就在於,做什麼樣的工作,就要負什麼樣的責任;做事不負責任,出了不該出的錯,被倒查問責就是應該的、必然的。

  國以人興,政以才治;為政之道,首在用人。選人用人腐敗,是最大的腐敗,也是一切腐敗的根源。帶“病”者被提拔、受重用,少不了胡作非為、貪污腐化;還會讓踏實幹事、不跑不要的幹部受冷落、被埋沒,極大地挫傷大家幹事創業的積極性,嚴重破壞政治生態,污染從政環境。

  選錯人、用錯人,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選人用人者“眼光不行”,選人用人時,確實沒發現問題,也沒違反程式,只是看錯了人、看走了眼,是為失察失誤;另一種是明明知道某人有“病”,甚至“病”得不輕,群眾早有反映,情況也已掌握,照用照提不誤,是為用人腐敗。後者大概可分為三種情況。一種是考察、選拔對像是自己“團夥”“幫派”“圈子”裏的人,封官許願在前,任人唯“親”在後;一種是自己得了考察、選拔對象的好處,投桃報李;一種是上級領導、班子成員、老同志或熟人朋友打了招呼、遞了條子、托了關係,出於“官大一級壓死人”的無奈和“與人方便,自己方便”的盤算,明知故犯地選錯了人、用錯了人。

  身負選人用人之責,不管什麼原因,選錯、用錯了人,都是失職瀆職,都應該被問責。近年來,發現用人不公、選人腐敗問題,對當事者的處理比較到位,對用人者“秋後算賬”的卻很少見,這讓一些用人者隨心所欲、無所顧忌。當然,原因不同、性質不同、危害不同,責任追究應該有所區別。失察失誤、受賄賣官,追究起責任來相對好辦。複雜的是那種迫於壓力的“用人腐敗”,選人用人者會拿“我也沒辦法啊”做擋箭牌。這可以理解,但不能成為理由。

  我覺得,不妨借鑒今年司法改革中“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審判執行活動的記錄製度”的做法,對任何人插手、干預人事提拔的情況,選人用人者都要全面、如實記錄,以備日後倒查責任之用;若不如實記錄、全程留痕,一旦“出事”責任全部自負。如此,像廣州那樣,既倒查不能、不敢堅持原則,做順水人情者,也倒查亂插手、瞎干預者,選人用人者不敢不更加用心謹慎、公道正派,也會給領導幹部戴上“緊箍咒”,反逼其自覺守紀律、講規矩。

  從嚴治黨關鍵是從嚴治吏,從嚴治吏必須嚴格選人用人。十八大以來,中央反腐肅貪,決心和力度不可謂不大,但中央巡視組的反饋表明,一些地方幹部帶病提拔、帶病上崗現象依然嚴重。廣東試點選人用人問題責任倒查和追究,是紀委和組織部門聯手,這就對了———一頭,紀委要持續“打虎拍蠅”,不斷消除“腐敗存量”;一頭,組織部門嚴格把好用人關,堅決遏制“腐敗增量”。這樣,“兩頭用力”,“舊瘡”漸愈,“新病”不發,而不是“開著水龍頭拖地”,紀委才不會忙不勝忙,反腐“治標”的目標才能儘快達成,政治生態才能一天天清明起來,從而為一步步紮緊制度的籠子和反腐“治本”打好基礎,贏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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