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開飛機應急艙門刑事訴訟第一案有助於公眾認識航空安全
- 發佈時間:2015-05-22 08:32:07 來源:中國民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張昭輝
媒體報道稱,今年以來我國民航共發生了12起擅開飛機應急艙門事件,開門當事人的結局從被批評教育到追究刑事責任不等。其中,5月11日,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韓亞航空旅客擅開飛機應急艙門一案。公訴人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擅自打開飛機應急艙門的犯罪嫌疑人樸某進行起訴。這是我國首起旅客因為打開應急艙門而受到起訴的案例。
在該案開庭後新聞輿論的反響中,我們可以明顯地發現,社會公眾對航空安全的認知很不專業,存在重大的誤解。當然,出現這種局面並不能怪社會公眾,畢竟沒有任何規範性文件規定乘坐飛機的旅客必須修滿航空安全專業課程多少個學分之類的,而且“航空安全”的概念對大多數人而言也不是生活中必須知道的。而我們的責任就是通過各種方式廣泛宣傳航空安全常識,以消除誤解,達成共識,呼籲旅客理性依法維權。
第一個重大誤解就是認為,只要沒有出現人身傷亡、財産損失,就表示並未危及航空安全。危及航空安全有實害結果和危險結果的分別,這兩種結果可能單獨或共同出現,武斷地排除任何一種危險結果都是不科學、不現實的。形象地説,是否危及航空安全存在一個微妙的“止損點”。而這個“止損點”的位置,從安全管理的角度來講,一定要設在風險“被社會公眾認可接受”的這個位置,也就是航空安全的底線所在。那麼,社會公眾能否接受“不出現人身傷亡、財産損失”就是航空安全的底線呢?大家可以不急於回答這個問題,先設身處地回想一下,為什麼去年中聯航航班上的煙頭也和航空安全挂上了鉤?説白了,航空安全不應該存在雙重標準,底線只能有一條。
第二個重大誤解就是認為,只要目的、動機正確,或者不是故意為之,開一下應急艙門也沒什麼。這類誤解基本上已經是社會公眾對航空安全甚至是法律實施過程的“共識”。從民航運輸的實際情況來看,旅客從購票開始到登機進入客艙,對應急艙門不能擅自打開這一點,無論是事實上還是法律推定上都是明知的。因為從運輸條件到醒目的警告標誌,再到乘務員的講解和座椅前方口袋中的提示卡,都在提醒旅客,承運人已盡了提醒義務,旅客也應履行注意義務。擅開應急艙門本身就是一種違法甚至犯罪行為,甫一實施便須承擔法律責任。法諺雲:任何人不能從其違法行為中獲利。但實際上,在居高臨下地審判別人時,我們是很好的法官,剛正不阿,充滿正義;而在解決自己的生活問題時,我們卻是一個好律師,很會為自己開脫。
第三個重大誤解是判斷危及航空安全僅從個人感受出發。這些年來,社會公眾甚至媒體對航空安全具體事例的判斷多是從個體感受出發的,缺乏理性和客觀,且基本上認為民航業界和專業人士因存在相關利益,而對他們的通論持嚴重懷疑態度。擅開應急艙門是發生在飛行中的嚴重危及航空安全的行為,所謂的“飛行中”並不是大家通常認為的飛機飛離地面的階段。根據《海牙公約》和《蒙特利爾公約》的規定,“飛行中”是指航空器從裝載完畢,機艙外部各門均已關閉時起,到打開任何一扇機艙門以卸載時為止。當業界共識與公眾認識發生立場相反的衝突時,媒體的立場絕對是無條件同情弱者的“雞蛋的立場”。而這種立場是否就是正確的呢?
雖然《民用航空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民航安保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均已有具體的條文規定危及航空安全的行為,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值此擅開飛機應急艙門刑事訴訟第一案開庭審判之際,針對具體法律適用,輿論也出現了不同聲音,這是好事。沒有爭論則無進步,理越辯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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