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雨襲來這些法規你了解嗎?
- 發佈時間:2015-05-22 08:32:07 來源:中國民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李暄 通訊員 陳文友
又是一年雷雨季。伴隨著滾滾春雷而來的除了萬物生長外,還有旅客最不願意遇到的航班延誤或取消。每當這個時候,總有一些“暴脾氣”的旅客因為航班起飛時刻、退改簽、食宿安排、賠償問題等與民航工作人員發生爭執,有人甚至還做出毆打辱罵工作人員、打砸機場設施設備等違法暴力行為。
其實,在解決上述問題時,旅客應該選擇更理智的維權方式。為了確保旅客的出行安全和維護民航的正常運作秩序,讓我們在雷雨季來臨之前,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法規,讓雷雨季的出行少一些煩惱,多一些平安。
延誤 天氣原因航企不予賠償
航班延誤問題是全球民航業都要面臨的問題,而航班延誤的原因也有多種。在由民航局公佈,從2014年10月30日開始施行的《航班正常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中,將航班延誤的原因分為“機務維護、航班調配、機組等承運人自身原因”和“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承運人原因”。
早在2004年,民航局就公佈了《民航局對國內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給予旅客經濟補償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指出“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延誤,應根據航班延誤4小時(含)以上不超過8小時、延誤8小時(含)以上不同延誤時間的實際情況,對旅客進行經濟補償”。而經濟補償的方式有多種,航空公司應根據並尊重旅客本人的意願和選擇,通過現金、購票折扣和里程等方式予以補貼。同時,《指導意見》還指出,“為避免進一步延誤影響後續航班和旅客,防止空勤人員疲勞駕駛形成飛行安全隱患,經濟補償一般不在機場現場進行”。不過,《指導意見》並沒有規定具體的補償標準,而是表明由各航空公司在此框架下根據各自情況制定,這也導致目前各航空公司賠償標準不一。因此,旅客在出行前應主動詢問航空公司的航班延誤賠償標準,以避免在現場無法就賠償標準達成一致而引發進一步的糾紛。
就雷雨季而言,最常見的航班延誤和取消原因就是天氣了。那麼,天氣造成的航班延誤是否對旅客進行賠償呢?
對此,《規定》中寫道:“由於承運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承運人應向旅客提供食宿;由於非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承運人協助安排食宿,費用則由旅客自理。”這就意味著,當旅客遇到天氣造成的航班延誤或取消時,是無法獲得航空公司經濟補償的,同時還要自理食宿。另外,《規定》還對航班在經停時遭遇延誤或取消的處理辦法提出要求:在這種情況下,無論何種原因,承運每人平均應負責向經停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服務。
如果旅客希望在航班延誤之時挽回部分損失,不妨選擇購買航班延誤險,向保險公司索賠。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保險公司的航班延誤險對於如何界定延誤有不同的標準,有些是按照航班起飛時間計算的,有些則是按到達時間計算的;有些保險公司還規定,天氣等不可抗力引發的延誤,不在賠付範圍之內。因此,旅客在購買航班延誤險時要留意查看保險條款中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部分。
專家點評:民航運輸業是“靠天吃飯”的行業。惡劣的天氣是航班延誤、取消的主要原因之一。世界各國對於天氣導致的航班延誤和取消一般都不予賠償,我國《合同法》《民用航空法》均有相應的規定。當在始發地機場遭遇天氣導致的航班延誤時,旅客要自行承擔延誤期間的食宿費用。為避免費用的支出以及耽誤行程,旅客應根據延誤可能的時長、自己出行的緊迫性決定是否退票,選擇其他出行方式,或者在有可能的情況下變更目的地機場,或者尋求改簽或者轉簽以儘快成行;當延誤可能導致無法趕上下一航段時,旅客應及時就下一航段行程作出退改簽變更,避免延誤損失的擴大化。(許淩潔 中國民航飛行學院)
維權 採取暴力行為或將拘留
近年來,個別旅客採取極端手段“任性維權”的事件日益增多。尤其是在天氣造成大面積航班延誤時,更易出現旅客帶頭擾亂機場運營秩序,甚至阻礙機場民警執行職務的情況。
5月17日晚,首都機場受本場與全國多地機場雷雨天氣影響,出現大面積航班延誤。22時40分,兩名旅客因對航班延誤極端不滿、情緒異常激動,不斷在某航空公司值班經理處侮辱叫罵,並持物拍打航空公司櫃檯玻璃,推倒櫃檯電腦螢幕,煽動其他旅客聚眾鬧事,阻礙機場正常運營。機場民警到場後,提醒二人不要“任性維權”,可以通過合法合理的途徑解決相關問題時,一人反而當場躺在地上撒潑,繼而摟抱民警大腿且拒不撒手;另一人則毆打民警背部,還高喊“警察打人了”,意圖造成現場混亂。
民警將二人依法傳喚回派出所接受調查。經查,二人為父子關係,當日一家5口準備乘機出行,航班延誤後情緒急躁,抱怨不斷升級。最終,二人因阻礙民警執行職務分別被處以行政拘留5日和10日。
自今年4月我國多地出現雷雨天氣以來,天氣造成航班延誤而導致旅客採取暴力行為的事件時有發生。4月12日,天津機場受雷雨天氣影響航班延誤,3名旅客因毆打航空公司工作人員並阻礙民警執行職務,其中二人被處以行政拘留10日,另一人被處以行政拘留5日。4月30日淩晨,南京祿口機場一名旅客因不滿航班取消後航空公司的服務,帶頭強行推撞通往停機坪的玻璃隔離門,扯斷登機口電腦顯示屏連接線,並破壞登機口隔離門緊急按鈕,後被機場警方予以拘留10日並罰款500元的治安處罰。
不可否認,我國旅客目前維權意識逐漸增強,但部分旅客對民航相關法律法規並不了解,因而在維權過程中採取了一些過激行為。這不僅不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還侵害了他人安全消費的權利,對航空運輸正常生産秩序和安全運營造成了嚴重威脅,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擾亂機場、航空器秩序,非法攔截或者強登航空器,影響其正常行駛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專家點評:上述謾罵毆打機場工作人員、砸毀機場設施設備的行為,不僅嚴重影響或干擾了正常的民航運輸秩序,對民航運作安全造成了潛在的威脅,而且損害了其他旅客的權利。此種行為不僅違法,而且有可能涉嫌犯罪,實不可取。維護權利,方式多樣,可協商,可投訴,可起訴。以違法行為維權,必受法律懲處。搭乘航班,應謹言慎行! 法律紅線,不能觸碰。(董念清 中國民航管理幹部學院)
犯罪 行為觸犯《刑法》後果嚴重
天公不作美,航班走不了。遇到這種情況,旅客心情難免不好,但因為情緒激動而口不擇言,那就不僅是“走不了”的問題了。
2014年5月13日,原定於22時5分從上海飛往福州的MU5933航班因為天氣取消,延遲到次日上午起飛。福州旅客王某根據東航的安排,乘坐大巴到機場附近酒店住宿。根據航空公司的安排,兩個人一間房。王某對此十分不滿,要求自己住一間,但航空公司表示單間需要旅客自己付錢。
5月14日1時30分許,王某致電東航客服投訴,聲稱如果不解決問題,他就會在登機前打電話恐嚇航空公司有炸彈,使飛機延誤。其間,接線員多次提醒王某冷靜,謹言慎行。但王某情緒激動,最後説“如果不給我安排,我就讓機場出問題”,之後便挂斷了電話。
次日,上海浦東機場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啟動了處置工作,並對其所乘的補班航班旅客進行了二次安檢。航班因此事件延誤了近50分鐘才起飛,嚴重擾亂了機場的正常工作秩序。
2014年8月21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王某犯編造虛假恐怖資訊罪,被判處拘役5個月。
在2013年5月連續發生多起機場航班“詐彈”事件後,公安部下發了《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編造虛假恐怖資訊威脅民航飛行安全犯罪活動的通知》,要求各地警方嚴格按照刑事案件立案偵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不得以治安管理處罰等形式降格處理。隨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3個指導性案例,對檢察機關辦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刑事案件加強指導,特別強調依法從嚴打擊“詐彈”威脅民航安全犯罪。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打擊編造、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的司法解釋,明確界定了“詐彈”入刑門檻。2014年9月22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於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編造發生劫持航空器威脅、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將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定罪處罰。
由此可見,旅客的一些“任性”行為並非無足輕重。當後果嚴重到威脅民航安全時,其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並留下不良行為記錄和污點,實在是得不償失。
專家點評:王某是在航班延誤的情況下做出的發泄不滿的行為,但仍然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首先,王某“讓機場出問題”的話裏含有實施劫持、爆炸等嚴重危害民航安全的資訊,是虛假恐怖資訊;其次,王某將威脅資訊告知接線員就具有了編造、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的行為和故意;最後,王某的行為造成了旅客二次安檢,航班延誤近50分鐘的嚴重後果,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希望對王某的有罪判決起到一般預防的作用,使旅客在合法的範圍內維權。(張莉瓊 中國民航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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