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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噸“洋垃圾”走私灰幕

  • 發佈時間:2015-05-22 08:32:17  來源:中國民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陳垚 辛聞

  中國政府嚴打礦渣、礦灰及殘渣走私入境,但來自南韓、英國等地被稱作“爐塵”的高爐灰,依舊漂洋過海,目的地直指中國。在鋼市低迷之下,有價格優勢的走私高爐灰為小鋼廠打開了另一扇門。海關會根據船舶的定位資訊跟蹤退運貨物的流向。遺憾的是,之前查獲的某大型鋼廠進口的3萬噸高爐灰被退運後,中途又去了東南亞某國。

  不起眼的走私大案

  緝私警察毛幫富不曾料到,走私者會將牟利的目光投向一種並不起眼的“洋垃圾”——煉鋼過程中産生的高爐灰、高爐渣。

  這些通過各種渠道走私入境的高爐灰含有砷、鉛、鎳、硫、鉻等重金屬,如果這些爐灰沒有進行無害化處理,重金屬將隨著雨水沖刷滲至地下,對土壤和地下水進行二次污染。更讓人揪心的是,在沒有環保處置措施配套的情況下,高爐灰被重新回爐冶煉,大量灰粉被排放到大氣中。正因如此,高爐灰這種含重金屬的礦灰殘渣一直屬於國家法律明確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以下簡稱“固廢”)。

  隨著國內礦産資源逐漸減少,人們對高爐灰價值的認識,以及“高爐灰再利用技術的難題大部分已被攻克”,高爐灰價格逐漸上揚,國內外存在一定價差空間。這也是為何過去幾年,中國政府嚴打礦渣、礦灰及殘渣等“洋垃圾”走私入境的原因,但這些被稱為“爐塵”的高爐灰,依舊漂洋過海,目的地直指中國。

  2014年2月~4月,隸屬南京海關的鎮江海關立案偵查4起走私高爐灰案,查證走私高爐灰共計10萬餘噸。其中,“82·12”案就涉及近6萬噸高爐灰走私入境,成為南京海關自建關以來查獲的最大一宗“固廢”走私案。

  “專業人士”組成的走私團夥

  一家代號“泰山”的南韓公司慢慢浮出水面。記者了解到,泰山公司是南韓一家鋼鐵貿易公司,成立於1997年,業務範圍集中在南韓、日本和中國等亞洲國家。泰山公司並無AQSIQ證書,即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核發的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註冊證書。自2004年以來,國外的廢料供貨商必須憑藉AQSIQ證書才可以向中國運輸廢物原料。

  經過排查,真實的貨主何粵萍浮出水面。即將年滿50歲的何粵萍從事鋼鐵貿易多年,對鐵礦進口非常熟悉,屬“專業人士”。鎮江市人民檢察院向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顯示,“82·12”案被告包括3家公司和8名犯罪嫌疑人,全是民營貿易公司或礦産公司高層領導。

  毛幫富稱,“證據的收集是該案最大的難點”——從進口報關開始,所有票據上的貨品名稱都是“鐵礦粉”或“鐵礦砂”。為不留證據,交易完成後,合同等書面材料都被銷毀。警方調查發現,泰山公司的高爐灰主要來自南韓兩大鋼鐵巨頭現代公司和浦項公司。

  “誰家有幾百萬元往海裏面倒啊”

  相比其他“固廢”走私,高爐灰走私更有隱蔽性。“我們當時並不知道這是高爐灰,如果知道肯定是不會做的。”直到現在,常州滬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張震生依然為自己叫屈。此前,憑藉多年經驗,何粵萍拿到浙江物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進口代理權,並找到常州滬新公司作為高爐灰進口企業。

  據張震生講,2013年1月第一船“鐵礦砂”到達泰州港後,他們發現有問題,經過樣品分析確定這是一船工業廢料。“這時,你再剎車哪兒還來得及,誰家有幾百萬元往海裏面倒啊。硬著頭皮先把它弄進來再説吧。”張震生説。

  於是,幾人合謀偽報品名為“鐵礦粉”,向泰州海關申報進口。

  這船貨順利從泰州海關流入國內市場。算上運輸、關稅等成本,張震生稱每噸高爐灰利潤約為人民幣20元。而他自稱膽小怕惹事,此次合作後便作罷。另一名合夥人周天啟卻沒有收手,已過不惑之年的他,曾在湖南一家鋼廠工作。“像我那麼多朋友,缺這個錢嗎?”周天啟告訴記者,自己只知道高爐灰可以再利用,沒想到竟會觸犯《刑法》,更沒想到已被鎮江海關緝私分局盯上。

  南韓公司並未被追究

  “對於固廢的安全管理和後續處置,我們會與環保等部門簽署執法合作備忘錄,明確職責。”南京海關副關長顧勤説。

  《瞭望東方週刊》報道,自2013年中國海關啟動針對固廢走私的“綠籬行動”以來,全國海關共監管各類固廢1.04億噸,退運10.4萬噸。2015年年初,海關總署部署全國海關開展強化監管打私“五大戰役”,其中禁止進口固廢目錄中的礦渣、礦灰及殘渣赫然在列。最近一起是成都的一家公司通過上海的一位中間人,從伊朗購買鋼廠高爐灰。據悉,當事人辯解“合同沒看,就簽了”,不願意認罪。

  針對高爐灰進口,同樣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是“國家進口廢物的修法有一定的滯後性,高爐灰可以變廢為寶”;一種則堅持應該禁止進口,“他們幹嗎自己不處理,非要運到中國來”。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郝雅瓊等人的研究認為,《禁止進口廢物管理目錄》有自己的修訂原則,其中不僅應包括危險廢物,還應寫明我國産生量或者堆存量大且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固廢等。

  事實上,中國于1990年就已經在旨在遏止危險廢料跨境轉移的《巴塞爾公約》上簽字,南韓亦是締約國之一。“82·12”案中涉及的南韓公司本可以被追究責任,但並未受到追究。(據《南方週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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