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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資訊公開不再可有可無

  • 發佈時間:2015-05-21 06:38:25  來源:大連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者按:為配合“史上最嚴”新環保法的施行,環保部制定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産、停産整治辦法》、《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辦法》等4個符合實際、程式完備、便於操作的配套文件,著重明確有關規定的適用範圍,系統規定了調查取證、審批、決定、執行、解除、兩法銜接以及檢查監督等執行程式,力求既保證行政執法的剛性,同時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本期《環保之窗》將對《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辦法》進行解讀。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強制公開環境資訊的重點排污單位的範圍,規定了應當公開的資訊內容,以及對資訊公開不及時、不真實行為的監督機制和處罰辦法,使環保部門指導、監督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更加有法可依,有矩可循。

  重點排污單位

  應當強制公開哪些環境資訊內容?

  《辦法》規定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強制公開的環境資訊內容具體為:

  (一)基礎資訊,包括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生産地址、聯繫方式,以及生産經營和管理服務的主要內容、産品及規模;

  (二)排污資訊,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徵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口數量和分佈情況、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以及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排放總量;

  (三)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作情況;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情況;

  (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六)其他應當公開的環境資訊。

  列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公開其環境自行監測方案。

  另外,《辦法》還鼓勵所有企業事業單位自願公開有利於保護生態、防治污染、履行社會環境責任的相關資訊。

  重點排污單位環境資訊

  公開方式有哪些?

  重點排污單位環境資訊公開的方式選擇上,首先應當考慮便於公眾獲取資訊。《辦法》在這方面做了強制性規定,即要求重點排污單位選取在其門戶網站、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平臺或者當地報刊3種公眾普及率高、獲取資訊便捷的方式之一公開其環境資訊。

  另外,《辦法》還建議了其他幾種公眾認知度和獲取資訊便捷性相對較高的方式,重點排污單位可根據資訊特點,採取其中的一種或幾種方式公開其環境資訊,具體為:

  (一)公告或者公開發行的資訊專刊;

  (二)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

  (三)資訊公開服務、監督熱線電話;

  (四)本單位的資料索取點、資訊公開欄、資訊亭、電子螢幕、電子觸摸屏等場所或者設施;

  (五)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資訊的方式。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

  公開有時限要求?

  答:《辦法》對重點排污單位環境資訊公開和更新時限要求做了強制性規定,即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佈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後90日內公開其環境資訊。環境資訊有新生成或者發生變更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自環境資訊生成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開。另外,法律法規對各類環境資訊,特別是對特殊企業和一些專項資訊可能有其他要求和規定,因此,《辦法》註明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未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參照《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公開其環境資訊,但時間上不作強制性要求。

  企業事業單位不按規定

  公開其環境資訊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環境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了重點排污單位未按規定公開環境資訊可處以罰款。《辦法》按照部門規章設置處罰的上限明確了重點排污單位未按規定公開環境資訊的法律責任。即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責令公開,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公告:

  (一)不公開或者不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內容公開;

  (二)不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方式公開;

  (三)不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時限公開;

  (四)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另外,一些法律法規對不公開、不如實公開資訊等行為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有相關規定,如《清潔生産促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了未達到重點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的企業未按規定公開其資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因此《辦法》載明瞭“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何推進企業事業單位

  環境資訊公開工作?

  一是明確職責和要求。《辦法》明確了各級環保部門的職責和要求。環境保護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的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工作。縣級以上地方環保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工作。《辦法》還規定,各級環保部門要建立健全指導監督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工作的制度,要指定負責指導監督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工作的機構並配備專門的人員,並保障相關經費。

  二是積極宣傳和指導。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大《辦法》的宣傳力度,面向企業事業單位、環保部門和社會公眾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增強企業事業單位對環境資訊公開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理順環保部門指導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環境資訊公開工作的機制,增強社會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的能力。要開展面向企業事業單位的專門培訓,指導重點排污單位全面履行法定職責,全面如實公開環境資訊。探索制訂重點排污單位環境資訊公開技術指南,進一步規範環境資訊公開的內容和格式要求。

  三是加強監督和管理。各級環保部門要將對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活動的監督檢查納入日常監管執法計劃,細化相關的調查取證、立案處罰等工作程式和要求,依法打擊重點排污單位不按規定公開環境資訊的行為。有條件的環保主管部門可以建設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平臺。

  如何保障公眾參與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

  答:公眾廣泛參與是企業事業單位資訊公開的基礎,《辦法》從多方面採取措施,保障公眾參與。

  第一,引導公眾參與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環保部門要加強宣傳,引導公眾參與環境資訊公開,從環境保護與群眾切身利益關係著手,調動公眾參與企業事業單位資訊公開的積極性、主動性。《辦法》還明確,環保部門在確定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後必須通過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予以公佈,便於公眾參與。

  第二,確保公眾便捷地獲取企業事業單位公開的環境資訊。《辦法》提出,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通過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環境資訊,並且強制規定了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採取在門戶網站、環境資訊公開平臺或者當地報刊3種最便於公眾獲取資訊的方式之一公開其環境資訊。

  第三,保障公眾對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的監督權。《辦法》明確,公眾可以根據名錄向重點排污單位查詢相關環境資訊,發現重點排污單位未依法公開環境資訊的,有權向環保主管部門舉報,環保部門對舉報情況查實的應按《辦法》做出處罰,並且可以結合有獎舉報給予一定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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