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費自理事業單位調整為財政補助 事業編制核減不低於15%
- 發佈時間:2015-05-19 16:22:13 來源:北京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下發《關於創新事業單位管理加快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提出,要創新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對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因核定類別需要將經費自理事業單位調整為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的,必須按不低於15%的比例核減其事業編制,並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收回。
不得突破已核定編制總量
《意見》要求,以2012年底全市事業編制統計數據為基數,分級分部門對事業編制實行總量管理。全市事業編制總量包括經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核準的各部門、各單位事業編制數量,以及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管理的未分配事業編制數量。
未經市機構編制部門批准,市級各部門、各單位及各區縣不得突破已核定的事業編制總量。各部門、各單位確需增加事業編制的,原則上在本部門、本單位所屬事業單位編制總量內調劑解決。
事業編制要合理調配使用
《意見》提出,市機構編制部門可在市級部門之間、市與區縣之間、區縣與區縣之間合理調劑事業編制。區縣機構編制部門參照市機構編制部門工作方式,做好本區縣事業編制調劑工作。各部門、各單位報經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批准後,可在各自所屬事業單位編制總量內合理調劑事業編制。
對因承接疏解人口需增加事業編制的區縣,原則上從人口輸出區調劑編制解決。
需安置軍轉幹部到事業單位的,原則上應安置到有空編的事業單位;安置單位編制不足的,從其主管部門所屬其他有空編的事業單位調劑解決。
整合重復設置的事業單位
《意見》要求,對職能過於單一、規模較小、設置過於分散的事業單位,要予以撤並整合,並科學合理核定其編制。
原則上不得將經費自理事業單位調整為財政補助事業單位,不得增加財政補助事業編制數量。對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因核定類別需要將經費自理事業單位調整為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的,必須按不低於15%的比例核減其事業編制,並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收回。
對因行政區劃調整出現重復設置的事業單位,要予以合理整合,並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收回富餘事業編制。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對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繼續實行審批制管理,並進一步明確其職責任務、機構類型、領導職數、編制數額等。
■對申請設立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要進行充分論證,嚴格掌握設立標準和條件。堅持增減平衡,原則上機構 “撤一建一”,所需事業編制由其主管部門在內部調劑解決。
■對申請設立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科技館等,要從嚴核定其編制。能夠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益服務的,要採取購買服務方式,不再增加事業編制。
■對承擔義務教育、公共衛生等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編制標準,嚴格控制編制總量。
■對現有公益一類事業單位,要在其主管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編制總量內合理調整編制結構,優化編制配置,保證事業發展需要。
公益二類事業單位
■對申請設立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尚未制定編制標準且缺乏編制總量參考標準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要合理核定其編制。對能夠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益服務的,要採取購買服務方式,不再增設機構或增加編制。
■對申請設立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已制定編制標準的高等學校、公立醫院等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實行備案制管理,並研究完善相關管理辦法。
■對現有高等學校、公立醫院等,逐步創造條件,保留其事業單位性質,探索不再納入編制管理。對現有編內人員實行實名統計,隨自然減員逐步收回編制。涉及與編制管理相關的財政經費、養老保險、戶籍管理、出國交流、住房補貼等,相關部門要準確把握事業單位改革總體要求,依據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行政類和經營類事業單位
■對劃入行政類和經營類的事業單位,嚴格其在改革過渡期內的編制管理,不再增加編制,人員只出不進。今後不再批准設立行政類和經營類事業單位。
■對劃入行政類的事業單位,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將其轉為行政機構。每轉一個行政編制的同時,要相應收回一個事業編制;編內人員離退休或調出的,及時收回編制。
■對劃入經營類的事業單位,按照分行業推進的原則逐步轉為企業,並及時登出該事業單位,收回事業編制。
■原則上不再批准設立涉及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確有必要設立的,要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則予以設立。對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援保障的事業單位,要逐步壓縮規模,並積極推行社會化運作管理,今後原則上不再批准設立此類事業單位。
■積極創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方式,符合條件的社會服務組織可依法通過登記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開展公益服務,不核定人員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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