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聯合出新規 地方政府新債換舊賬有了明確標準
- 發佈時間:2015-05-19 06:0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對於地方政府存量債務中的銀行貸款部分,地方財政部門應當與銀行貸款對應債權人協商後,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債予以置換。對於地方政府存量債務中向信託、證券、保險等其他機構融資形成的債務,經各方協商一致,地方財政部門也可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債予以置換。
日前,財政部發佈消息表示,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已于近日聯合印發《關於2015年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2015年省、自治區、直轄市(含經省政府批准自辦債券發行的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在財政部下達的置換債券限額內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一定額度地方債,用於置換部分存量債務。
這一政策的出臺,將有力推動地方存量債務置換工作,促進地方政府債券順利發行。
按市場化原則協商開展
根據《通知》,“定向承銷”將成為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置換存量債務的一種重要方式。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債,是由省級政府面向地方政府存量債務中特定債權人,採取簿記建檔方式發行地方債,用以置換本地區地方政府相應的存量債務。
以定向承銷方式置換存量債務有何優勢?“存量債務置換債券,需要當年發行、當年使用。定向承銷方式進一步豐富了地方債發行方式,有利於推動地方政府高效、便捷地開展存量債務置換,這是開展定向承銷工作的核心所在。”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白景明強調。
在5月15日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表示,這種定向承銷的置換方法與一般公開發行的方式相比,有利於減少對市場流動性和市場利率的影響,能夠促進債務置換的順利進行。
“需要注意的是,定向承銷發行必須堅持市場化原則,3部門文件在期限結構、利率確定、流通轉讓等方面,貫徹了這個原則。”白景明説。
《通知》要求,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債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與特定債權人按市場化原則協商開展。對於地方政府存量債務中的銀行貸款部分,地方財政部門應當與銀行貸款對應債權人協商後,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債予以置換。對於地方政府存量債務中向信託、證券、保險等其他機構融資形成的債務,經各方協商一致,地方財政部門也可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債予以置換。
值得注意的是,定向承銷並非發行置換債券的惟一方式。根據《通知》,2015年為新增地方政府債務發行的地方債,以及為置換存量債務發行的地方債中不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的部分,仍按照有關規定,採用招標、公開承銷等方式發行。
首批定向承銷8月31日前完成
根據審計署發佈的審計結果,截至2013年6月30日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存量債務中,2015年到期需償還18578億元。1萬億元的總債券額度佔2015年到期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的53.8%。
《通知》明確要求,各地針對2015年第1批置換債券額度的定向承銷發行工作,應當於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各地只有3個多月的發行時間,但由於目前各項有關規定已經齊備,按時完成定向承銷發行工作沒有問題。”白景明説。
《通知》還以附件的形式發佈了《2015年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操作規程》。《規程》對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債的債券期限、債券承銷團、資訊披露、定價機制、債權確認和登記託管、流通轉讓安排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規程》明確,定向承銷方式發行的地方債分為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一般債券期限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專項債券期限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定向承銷方式和公開發行方式發行的地方債規模之和不得超過財政部下達的2015年本地區地方債限額。
在定價機制方面,《通知》規定,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的地方債,發行利率區間下限不得低於發行日前1至5個工作日相同待償期記賬式國債收益率平均值,上限不得高於發行日前1至5個工作日相同待償期記賬式國債收益率平均值上浮30%。
財政部副部長史耀斌在上述政策吹風會上表示,定向承銷的債券利率怎麼定,需要政府發債機構、銀行和承銷商之間進行磋商,也就是採用市場的方式來確定。
“《通知》對利率的規定,有利於避免過去一些地方出現的利率過低的情況,保護購買者利益,利率期間的規定也體現了市場化原則,具體利率的確定還需要雙方進行協商。”白景明説。
債券納入國庫抵質押品範圍
《通知》規定,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的地方債暫不可在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進行現券交易,可以通過試點商業銀行櫃檯市場進行流通。地方債納入中央國庫現金管理和試點地區地方國庫現金管理的抵(質)押品範圍,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債券,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可納入部分貨幣政策操作的抵(質)押品範圍,納入商業銀行質押貸款的抵(質)押品範圍,並可按規定開展回購交易。
將債券納入國庫抵(質)押品範圍是否為“量化寬鬆”政策?潘功勝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表示,商業銀行的貸款置換成地方政府的債券,它在商業銀行的資産負債表上表現為資産組合發生改變,原來是貸款變成了債券,是資産組合的改變,在這個過程中不涉及中央銀行進行相應流動性的投放。
潘功勝還強調,將地方債納入到部分貨幣政策操作工具的抵押品和質押品的範圍,這只是意味著地方政府債與國債,與政策性金融債這些金融産品一樣,獲得了抵押品的一種資格,但不意味著中央銀行將因此開展相對應特定額度的流動性的投放。“這是兩個概念,所以不能誤讀為量化寬鬆。”
白景明也認為,發行置換債券只是針對商業銀行或者信託、證券、保險等其他機構,而並非由人民銀行購買資産;將債券納入國庫抵質押品範圍,有利於提高置換債券的資信力,便於銀行和債券購買者盤活資金。(經濟日報記者 曾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