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強化政府原因責任
- 發佈時間:2015-05-07 07:20:00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2年7月1日施行的修訂後的《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對屬於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的土地閒置作了明確的界定:因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依法修改,造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因國家出臺相關政策,需要對約定、規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的;因處置土地上相關群眾信訪事項等無法動工開發的;因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無法動工開發的;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其他行為。此外,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土地閒置的,也將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守智介紹《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主要內容時他指出,新修訂的《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區分了閒置土地處置方式,強化政府原因導致土地閒置的責任。
一是明確要求土地出讓必須是“凈地”出讓,禁止“毛地”出讓,避免因拆遷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閒置。辦法中規定,市、縣政府供應的土地應當是土地權利清晰,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具備動工開發必需的基本條件。
二是明確了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應當約定開工、竣工時間和違約責任,強化違約責任對土地使用者和政府雙方的約束,促進土地及時開發利用。辦法中明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應當就項目動工開發、竣工時間和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約定、規定。約定、規定動工開發時間應當綜合考慮辦理動工開發所需相關手續的時限規定和實際情況,為動工開發預留合理時間。因特殊情況,未約定、規定動工開發日期,或者約定、規定不明確的,以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為動工開發日期。實際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確認書確定的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