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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協議未約定價款還能主張土地流轉費嗎

  • 發佈時間:2015-04-17 02:32:03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輯同志:

  2000年春,我與同村其他4位村民外出打工,走之前將村裏分給的承包地(每戶約1.5畝)無償讓給村民李某耕種,説好由他負責為我們繳納農業稅。2006年國家取消農業稅,經大家一起協商,李某同意每年給我們每戶玉米300斤,作為使用土地的補償,土地繼續由他耕種。

  近幾年,土地效益越來越好,我們打算回鄉種地。2010年初,我與其他4位村民找到李某,要求他返還承包地。李某以當初沒有約定使用期限,應認定是無限期使用為由,拒絕返還承包地,只是同意給我們提高一些補償,但雙方對補償標準一直沒談攏,這一拖就是5年。今年春節過後,我們再次找到李某要求他退還耕地,並賠償耕地使用費,不然就去法院告他。李某説,退還耕地可以,但當初沒約定耕地使用費,因此不同意給我們補償。對此,我們該如何維權?黃玉春

  黃玉春讀者:

  你們之間的承包地糾紛屬於流轉性質,雖未簽訂書面協議,但雙方均承認流轉的事實,該事實合同同樣受法律保護。

  你們之間的土地流轉既未約定使用期限,也未約定使用費價款。對於前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當事人對轉包、出租地流轉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參照合同法第232條規定處理。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屬於林地承包經營外,承包地交回的時間應當在農作物收穫期結束後或者下一耕種期開始前。《合同法》第232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據此,你們有權要求李某返還土地,鋻於今年春耕已經結束,李某應在今年夏收後返還土地。

  而對於是否為有償,價款是多少沒有約定的,應依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處理。李某自2000年獲得你們土地的經營權,並從2006年取消農業稅後無償使用至今,那麼,應以你們主張權益之日(2010年)為起算日,給予相應的承包地使用費。給付標準可根據當地農委土地流轉費指導價格為參考確定。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檢察院楊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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