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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法賦予勞動者8項權利

  • 發佈時間:2015-04-27 06:29:44  來源:杭州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杭州日報、杭州市安監局聯合主辦

  ①

  知情權,培訓權,特殊保障權,檢舉、控告權,拒絕冒險作業,參與決策權,職業健康權,損害賠償權……自5月1日起施行的職業病防治法將賦予勞動者免受職業病危害、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8項權利。

  知情權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産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産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産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説明書,並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

  職業病防治法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産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勞動者有權了解工作場所産生或者可能産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培訓權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知識,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勞動者有權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這些都是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內容。

  拒絕冒險權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勞動者有權拒絕在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下從事職業危害作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的冒險作業。用人單位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沒有將可能産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等告知勞動者,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檢舉、控告權

  職業病防治法在總則中就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是職業病防治法賦予勞動者的一項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用人單位若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檢舉、控告權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勞動合同,職業病防治法明確規定這種行為是無效的。

  特殊保障權

  未成年人、女職工、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在職業病防治法中享有特殊的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産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在工作場所應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國家對從事放射、高毒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參與決策權

  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是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勞動者所享有的一項職業衛生保護權利。勞動者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是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特點所決定的,也是確保勞動者權益的有效措施。勞動者應對所在的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是否科學合理等方面,直接或間接地提出意見和建議。

  職業健康權

  對於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除了應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外,職業病防治法還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對遭受或者可能會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是勞動者依法享有的一項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當勞動者被疑患有職業病時,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對病人進行診斷,在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根據這個法律的規定,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病人,應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給予適當崗位津貼。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障的規定執行。

  損害賠償權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準,對本單位産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這是職業病防治法總則中的一項規定。這個法律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職業病防治法也對勞動者的相關義務作出了規定,如履行勞動合同、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定、遵守用人單位工農業衛生規章、接受職業衛生培訓、按規定使用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遵守操作規程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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