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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萬“理財産品”成“飛單”

  • 發佈時間:2015-04-24 03:37:25  來源:南寧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昨日,多位市民稱在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通州支行次渠分理處客戶經理李某處購買理財産品,但到期後本金與收益均未兌現,共涉及17人2248萬元。對此,農行北京市分行稱,理財産品非農行發售,建議客戶通過司法途徑依法解決問題。

  “理財産品”到期無法兌現

  家住通州區臺湖鎮的陳女士介紹,2011年左右,次渠範圍內14個村莊開始拆遷,拆遷賠償款被存入農行次渠分理處。自此,許多拆遷戶開始用銀行存款購買客戶經理推薦的“理財産品”。

  2013年9月,她與王先生等4人在農行次渠分理處客戶經理李某的辦公室購買了500萬元的“政府工程理財産品”,期限為一年,收益為9%。合同顯示,該投資計劃名稱為“中企華康股權”,受託管理方為“中誠聯合(北京)創業投資有限公司”。

  但該“理財産品”到期後,他們到銀行兌現本金與收益時被銀行領導告知為“飛單”,即銀行人員違規向購買者推薦代銷非本銀行的理財産品以獲取提成。這讓他們非常意外。

  産品合同上無農行公章

  昨日下午,十余名從李某處購買産品的客戶聚集在農行次渠分理處辦公室討説法。記者從他們出示的産品合同和擔保函件及扣款單上均未發現蓋有農行的公章。

  但客戶張先生提供的一張客戶風險評估回執單複印件上,印有農行次渠分理處的公章。該回執單顯示,業務種類為理財協議簽約資訊變更,風險類型為進取型,評估人正是李某。張先生稱,此風險評估是在購買320萬元理財産品後開具的。

  理財産品備案資訊查不到

  記者發現,李某售出的理財産品合同中,5個産品由中誠聯合(北京)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推出,其餘兩個産品由中投匯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推出。上述理財産品的年收益比率從9%到12.5%不等,産品售賣時間集中在2013年下半年,有效期限均為一年。

  經查詢,這兩家公司登記狀態均為在營。中投匯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成立,經營範圍包括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諮詢。但不得從事業務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等業務。

  此外,中國理財網上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官網上,均查詢不到這兩家公司推出的上述七種理財産品備案資訊。

  ●涉事經理 寫證明稱産品由農行擔保

  昨日,記者多次致電農行次渠分理處客戶經理李某,對方均未接聽電話。

  今年4月9日,農業銀行通州支行通知17名客戶與李某在次渠分理處會見談話。據客戶提供的視頻顯示,當日下午農業銀行通州支行的工作人員與李某均在場。

  客戶稱,通州支行的工作人員不在場時,李某寫下一則“證明”並簽字。

  李某在“證明”中稱,在農行通州支行次渠分理處任客戶經理期間,向張某等17位客戶推薦的理財産品是銀行普遍代賣的理財産品及表見代理(指代理人之代理雖無代理權,但有可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産品。推薦時向客戶説安全性高,是農行正規産品,有農行擔保,銷售地點為農行次渠理財辦公室內。

  多名客戶表示,李某是農行的老職員,去年下半年事發後被調離次渠分理處。

  ●農行北京市分行 理財産品非本行發售

  昨日,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回應稱,經初步調查,該理財産品非農行發售,客戶提供的“合同”及“協議”文本上無農行任何落款、簽章及簽字,農行對該産品也無任何擔保。此外,目前無足夠證據證明理財産品是在農行內部購買。

  回應還稱,據了解,目前朝陽警方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中投匯富公司”立案。針對客戶訴求,農行建議客戶通過司法途徑依法解決問題。

  而對於客戶經理李某的身份和農行對員工的監管是否存在問題,農行北京市分行均未作出回應。

  ●律師 如係個人行為銀行無需擔責

  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稱,若協議上蓋有銀行公章,則必然是銀行責任,如果銀行並未與第三方公司簽訂代銷協議,且經調查沒有口頭授意員工可有推銷非本行産品,也非本行與基金公司簽訂産品的行為,那麼屬員工個人行為,銀行無需擔責。

  從違約角度考慮,員工私售的産品,相關文本上並無銀行簽章,銀行並未直接與投資者建立合同法上的法律關係。投資者依其他《合同法》上的理由要求銀行承擔違約責任,獲得支援的難度很大。

  (據《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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