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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模式

  • 發佈時間:2015-04-23 10:11:54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社會力量能不能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可以參與哪些公共文化服務?怎樣參與公共文化服務?近日印發的《關於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此進行了解答。《意見》明確,各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這意味著,老百姓享受公共文化服務有了“雙保險”,除原有的政府支援途徑外,社會力量也參與到公共文化服務領域。

  為什麼要向社會力量購買?

  長期以來,我國公共文化領域未能準確把握政府與市場的關係,曾一度將公共文化推向市場,實行“以文養文”;一度又將公共文化領域視為市場力量的禁區,似乎這一領域獨立於市場經濟體制之外。針對這些問題,文化部、財政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起草了《意見》,對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機制,完善公共文化服務供給體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作出了重要部署。

  “這一決策部署的直接意義是,徹底打破了以往公共文化服務由政府大包大攬、公共文化機構包辦壟斷的舊格局,將有力推動市場化配置公共文化資源新格局的形成。”武漢大學國家文化財政政策研究基地主任傅才武分析了《意見》的三大意義:

  一是通過公共購買貼近群眾,更好地實現文化承擔核心價值的功能和作用。維護和發揮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需要動員人民群眾廣泛參與。《意見》借助政府公共文化服務購買的渠道,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弘揚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培育實踐融入人民群眾的文化消費過程中,充分發揮文化引領風尚、教育人民、服務社會、推動發展的重要作用,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優秀文化不斷轉化為社會的群體意識和人們的自覺行動,切實為人民日常生活提供精神內涵和文化意義。

  二是創造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戰略突破口,推動政府文化管理職能的轉變。《意見》作為面向社會的專項管理制度創新,旨在構建多層次、多渠道的公共文化供給機制,科學定位政府與社會在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中的角色,為深化文化體制機制改革搭建新的制度平臺,具有推動國家從文化管理向文化治理轉變的獨特價值。

  三是通過促進公共文化服務的社會化發展,加快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構建步伐。《意見》規定了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原則目標和管理流程,有利於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供給。

  怎樣向社會力量購買?

  《意見》提出,要積極有序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首先,明確購買主體。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主體是承擔提供公共文化與體育服務的各級行政機關。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文化與體育群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其次,科學選定承接主體。承接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主體主要為具備提供公共文化服務能力,且依法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和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再其次,明確購買內容。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內容為符合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健康積極向上,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文化服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並主動向社會公開。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體育産品的創作與傳播,公益性文化體育活動的組織與承辦,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與民族民間傳統體育的保護、傳承與展示,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運營和管理,民辦文化體育機構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等內容。

  最後,制定指導性目錄。文化部、財政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制定面向全國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性目錄。

  購買資金應如何使用?

  《意見》明確,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從部門預算經費或經批准的專項資金等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逐步加大現有財政資金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投入力度。對於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務內容,凡適於以購買服務實現的,原則上都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

  “其中的一大亮點,是借助增量盤活存量,促使兩者形成供給合力。”傅才武説,針對目前部分公共文化資源沉澱在公益性文化單位中,尚不能很好發揮其應有的文化和社會效應的現象,《意見》設計了相關的政策措施。如提出了“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與培育社會化公共文化服務力量相結合”,目的是要通過引導和規範社會力量參與公共購買,培育“替代性生産者”,形成體制內機構與體制外社會力量的競合關係;通過體制外的經驗示範激發體制內文化資源存量的活力。在財政資金上,《意見》深刻認識到新常態下財政收入增幅放緩與人民群眾文化需求不斷增長的新矛盾,打破慣性思維,提出“不再另行新增經費的同時逐步加大現有財政資金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投入力度”,既要減小公共財政不斷增加的壓力,同時也是“倒逼”購買主體發揮公共資金效率,形成整合體制內與體制外資源協力發展的動力。

  通過資金保障,完善購買機制。《意見》提出,各地要建立健全“方式靈活、程式規範、標準明確、結果評價、動態調整”的購買機制。結合公共文化服務的具體內容、特點和地方實際,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採取購買、委託、租賃、特許經營、戰略合作等各種合同方式。建立以項目選定、資訊發佈、組織採購、項目監管、績效評價為主要內容的規範化購買流程。根據所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特點,分類制定內容明確、操作性強、便於考核的公共文化服務標準,方便承接主體掌握,便於購買主體監管。加強對服務提供全過程的跟蹤監管和對服務成果的檢查驗收,檢查驗收結果應結合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作為付款的重要依據。建立購買價格或財政補貼的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承接主體服務內容和品質,合理確定價格,避免獲取暴利。

  隨著財政投入不斷加大,我國公共文化服務在文化惠民方面不斷取得新成效。2014年,財政部在一般公共財政預算中安排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資金208.07億元,比2013年增加26.39億元,增長14.5%。全國2115個公共博物館、347個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文化館(站)已實現免費開放。

  相信隨著《意見》的出臺和落實,越來越多的老百姓將沐浴到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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