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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旅遊要讓農民成為受益主體

  • 發佈時間:2015-04-21 00:29:47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的《關於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意見》指出,要積極探索解決“三農”問題的新途徑,特別是通過“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推進農村一二三産業融合發展”等方式,促進農業多業態發展,開發農業的多種功能,發展鄉村生態休閒、旅遊觀光等新興産業,來“激活農村要素資源,增加農民財産性收入”。在今年的全國旅遊工作會議上,國家旅遊局明確要求,“全力推進鄉村旅遊和旅遊扶貧、旅遊致富工作”,並把其作為今後3年我國旅遊産業發展“515戰略”的重要內容。其中特別強調,“要在鄉村旅遊發展中切實保護好、維護好農民的根本利益”。

  目前,鄉村旅遊開發有很多種模式,但無論哪一種途徑、哪一種模式,只有讓農民成為受益主體,鄉村旅遊才能夠真正成為農民脫貧致富和解決“三農”問題的有效途徑。

  眾所週知,社會越是發達,城市化、工業化的程度越高,鄉村旅遊的吸引力就會越大,鄉村旅遊開發就越來越被投資商所重視,這也正是當前鄉村旅遊正在成為旅遊投資熱點的重要原因。同時,為推動鄉村地區的經濟發展,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也推出各種政策,支援和引導鄉村旅遊發展,將其作為解決“三農”問題的新途徑,鄉村旅遊在全國如火如荼。但在大好形勢的背後,也出現了一些值得我們關注的問題,其中最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鄉村旅遊開發的參與主體和利益分配機制問題。

  從鄉村旅遊的投資、管理、經營主體等方面看,其開發模式有多種類型,有的是政府主導,有的是企業租賃或買斷經營權,有的是鄉村旅遊合作社統一經營管理,有的是農民自主投資經營。而企業主體有的是外來企業、有的是當地村辦企業。不同的投資主體和經營模式,就會有不同的利益分配機制,受益主體就會有差異。同時,政府、投資商、農民等作為不同的利益主體,在利益和權力博弈中享有不同的話語權和主導權,從而在利益分配中處於不同的地位。所以,政府和旅遊主管部門一定要把握好一個基本原則,即:無論鄉村旅遊開發採用哪種模式、誰作為開發主體,農民必須是鄉村旅遊開發的受益主體,不然“鄉村旅遊扶貧”“鄉村旅遊致富”就無從談起。

  而在引導和鼓勵農民成為鄉村旅遊開發和經營主體的問題中,更要建立公平的利益分配機制。因此,政府和旅遊主管部門必須充分發揮主導、協調、監督等職能,把建立公平的鄉村旅遊利益分配機製作為旅遊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

  鄉村旅遊開發作為推動農民脫貧致富的有效途徑,就是要讓廣大的農民成為鄉村旅遊發展的真正受益者,讓他們在發展鄉村旅遊的過程中實現脫貧、致富、奔小康的目標。因此,我們要積極引導廣大農民成為鄉村旅遊開發和經營的主體;同時,也鼓勵各類有實力的企業去開發鄉村和農業資源獲得合理回報的同時帶動當地農民和農村社區共同發展。但這種開放模式的關鍵在於要建立公平的利益分配機制,同時防止一些不良企業把開發鄉村旅遊作為圈地和掠奪資源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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