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還是11% 專車公司應如何納稅
- 發佈時間:2015-04-16 07:41: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乘坐專車能拿到什麼樣的發票?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目前卻沒有統一的答案。
家住北京市西城區的陳先生最近就為此事撓頭不已。
“專車服務很不錯,可發票卻是個大問題。”陳先生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自己使用過包括滴滴專車、一號專車等公司的專車服務,可沒有一次能拿到傳統的計程車發票。
陳先生向本報記者展示自己使用專車服務後拿到的發票,有諮詢服務費、代駕勞務費、約車服務費、服務費等細目,就是沒有計程車行業的“客運出租行業專用發票”。
不僅如此,每次結束乘坐專車,陳先生並不能即時得到發票,而是需要在相應的專車服務軟體上輸入自己的地址,由某個公司將發票郵寄過來。
“公司財務不認可這樣的發票,無法報銷。”陳先生不太明白,專車服務公司提供的明明是交通運輸服務,為什麼卻不能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類發票。
稅率是6%還是11%
這並不是陳先生一個人的疑問,所有使用專車服務的乘客都可能面臨這一問題。
中稅網稅務師事務所總裁王冬生認為,“從本質上來説,專車服務公司向乘客提供的是交通運輸服務,那就應該提供正規的交通運輸服務類發票。”
這種交通運輸服務類發票也就是常見的計程車發票。按照計程車管理規則,計程車發票是專用的。這意味著,沒有計程車經營許可證的專車服務公司無法取得這樣的發票。
“確實存在這樣的障礙,但即使如此,專車服務公司向乘客提供的發票也應該是交通運輸服務類發票。”王冬生説,稅法是一把尺子,從事什麼樣的經營活動就應該繳納什麼類別的稅。
2011年1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方案》、《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這些文件對交通運輸服務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進行了界定,分別對應不同的稅收名目,而不同的稅收名目有著不同的增值稅稅率。
按照文件,交通運輸業是指使用運輸工具將貨物或者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和管道運輸。
提供交通運輸服務,稅率為11%。這其中,陸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陸路(地上或者地下)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包括公路運輸、纜車運輸、索道運輸及其他陸路運輸,暫不包括鐵路運輸。
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産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適用6%稅率的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資訊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鑒證諮詢服務。
那麼,專車服務公司應該對應哪一類增值稅稅率?
在陳先生取得的一張專車發票上,顯示的是“諮詢服務費”,稅率為6%,而不是交通運輸業服務11%的的稅率。
從專車服務公司的名稱來看,這些公司基本都是科技有限公司或網路資訊技術公司等,但這些公司提供的是交通運輸服務。
“這就牽扯到專車服務公司的經營範圍,科技有限公司能不能從事交通運輸經營活動?”王冬生説。
事實上,目前工商部門核準這些科技有限公司、網路資訊技術公司的經營範圍並不包含交通運輸服務。其被核準的經營項目是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推廣;基礎軟體服務;應用軟體服務;軟體開發;企業諮詢管理等等。
對此,也有不同看法。在各家專車服務公司的使用説明中都有類似的解釋:用戶叫一輛專車,汽車租賃公司提供車輛,司機屬於勞務派遣公司,實際從事經營的是租賃公司和勞務公司,專車平臺只是把供需撮合到一起。
一名稅務部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專車是多方組合起來提供的綜合服務,目前稅務部門還沒有研究這個問題,在開什麼類別的發票問題上,暫時沒有統一的説法。
網際網路+時代,稅制該如何創新
“這中間存在模糊地帶。” 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説,專車服務公司到底是什麼性質?專車服務公司與專車司機之間又是什麼關係?這些基本問題決定了納稅標準。
按照劉劍文的觀點,在專車納稅的問題上有兩個層面,首先是專車服務公司按照什麼名目納稅,然後是專車司機按照什麼名目納稅。而這些都取決於專車服務公司的定性問題。
“在我國,計程車行業是特許經營行業,需要相關部門審批才能進入,專車服務公司從事的業務到底是不是跟計程車一樣的業務?如果是,需不需要相關部門的審批?”劉劍文説,專車服務出現至今並沒有納入正常的監管中,對傳統的計程車市場有衝擊和影響。
在劉劍文看來,不管專車還是計程車,都應該納入同樣的監管體系,因為兩者提供的都是交通運輸服務。
在專車服務公司大舉進入市場,獲得一些消費者認可的同時,專業人士一直受困于一個問題:這類公司到底是什麼性質的公司?應該按什麼樣的規則來規範管理?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就始終不明白什麼是專車。在他看來,在目前對計程車行業管理體系沒有調整的背景下,這一類公司在管理上是有瑕疵的,因為沒有納入相應的管理範圍。
“這就能解釋為什麼這些公司不能提供正規的交通運輸服務發票。”施正文説,消費者為服務埋單,理應即時獲得相應的發票,但這些專車服務公司做不到,這就搞亂了發票的管理。
稅務部門可以進行稅務創新,允許專車服務公司向乘客提供交通運輸服務發票,但這樣做又與現行法律有衝突。
在施正文看來,專車的發展對現有的政策體系提出了挑戰。
“改革要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施正文説,如果現有的政策法律存在問題,需要先修改法律,否則就是違法。
在施正文看來,調整現有的管理規範不難,但會有利益衝突。一方面會侵犯原有的計程車公司的利益,另一方面專車服務公司的成本也會增加,這些公司恐怕也不願被納入正常的監管體系中。
“深層次的問題是,現有的計程車管理體制是不是出了問題?”施正文説,這些提供專車服務的公司很難進入既有的計程車行業,而市場又需要這些提供專車服務的公司,這需要相關部門制定規則。
這些相關部門包括交通、工商、稅務等等,在“網際網路+”的當下,需要面對的新情況會很多。
“下一步改革能不能考慮把計程車行業放開?這個行業需要制度創新。”劉劍文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