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責任險為經營過失買單
- 發佈時間:2015-04-16 01:33:36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情簡介】
2010年11月8日,被保險人北京某商城有限責任公司為其位於北京市西城區展覽路附近的辦公區域及商戶租賃的庫房在保險公司投保公眾責任險。
2011年7月26日23時,北京地區出現了罕見的暴雨天氣,被保險人承保的辦公區域及商戶租賃庫房被雨水浸泡,造成庫房內大量的紡織品被雨水污損,損失總金額達20萬元。
依據被保險人承保的公眾責任險條款第三條“在本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範圍內,因經營業務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産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下列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的敘述,保險公司認為由於本次事故是暴雨導致的,屬於自然災害的範疇,不屬於“意外事故”的範圍,不屬於公眾責任險的賠付責任,保險公司給予了拒賠處理。商場對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無法理解,最後決定採取調解的方式來進行解決。【調解結果】
調解委員會組織3名專家人員組成調解小組,對該案進行調解。
據了解,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暴雨是自然災害的範疇,不屬於意外事故。
經調解員對本次事故出險情況的進一步了解得知,商城在汛期來臨時,防汛措施有不到位的地方,造成商戶庫房衣物被淹。所以,商城認為本次事故還是由於自己在經營防範上存在疏忽和過失,導致暴雨來臨應對不力,造成意外事故發生,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調解小組對案情會商後認為,從事故的發生來看,暴雨本身屬於自然災害,但在整個事故發展的過程中,被保險人在防範上存在的過失,不能控制暴雨造成的積水排出,進而導致了事故發生。對於被保險人來講,屬於意外事故也並無不妥。且在公眾責任險的條款本意上,也是主要承保被保險人經營活動中的疏忽或者過失,依法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在本案中,被保險人確實存在排水不暢、應急措施不力等因素。綜合上述情況,調解小組成員一致建議保險公司通過調解處理。
考慮到被保險人上述的一些特殊情況,保險公司願意作出一定的讓步。經過協商,本案保險公司賠償被保險人5萬元,被保險人表示認可,本案調解結束。【案例評析】
調解委員會:
一、保險公司應加強對保險條款的完善,特別是一些常見的、普遍的容易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外部因素及內部因素,比如暴雨、暴風等;同時,對一些容易引起歧義的名詞應該在條款上盡可能地詳細説明,最好用一些老百姓淺顯易懂的語言進行描述;以避免被保險人在出險後引起理解上的糾紛;
二、保險條款的設計擬定要與時俱進,應該根據社會的歷史背景、發展狀況,自然環境的變化等因素,制定更加人性化、合理化,更加能夠讓老百姓理解和接受的保險條款;
三、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産生矛盾糾紛後,應尊重事實,互相理解,以達到化解矛盾糾紛的目的。
注: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險行業協會提供
京華時報記者牛穎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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