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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生效前出事故 法院仍判保險公司賠

  • 發佈時間:2015-03-17 09:35:44  來源:大河網  作者:沈春梅  責任編輯:郭偉瑩

  車主買了交強險,出事故時保險單尚未“生效”,保險公司該不該履行保單?昨日,鄭州市二七區法院公佈了一起這樣的案例,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一審被判賠償。據悉,這是我省司法機關公開披露的第一起否決保險業“行規”的案件。

  2013年12月22日,范某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保單顯示,保險期限為2014年1月11日至2015年1月10日,而2013年12月28日,在購買交強險後第6天,范某駕車將孫女士撞傷,孫女士枕骨骨折、脛骨嵴骨折,遂將范某及范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索賠共計14萬餘元。保險公司以不在保期內為由,拒絕支付保費。

  二七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肇事車輛投保有交強險、商業三責險,該事故發生在交強險購買繳費後第6日,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交強險之外損失由投保商業三責險的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責險限額內按照相應責任比例賠償(孫女士請求其承擔70%的賠償責任,法院予以支援)。

  “交強險是強制保險,不應脫保,應‘即時生效’。”本案主審法官陳書冉解釋。

  經核算,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賠償孫女士各項損失共計9.2萬餘元,保險公司在三責險範圍內賠償孫女士5500余元。

  昨天,記者了解到,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法官提醒車主,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車主在投保機動車交強險時,可提出保單出單時“即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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