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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陷阱頻現 “放心遊”何時能讓人放心

  • 發佈時間:2015-04-15 18:01: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導讀】草長鶯飛,正是出遊好時節;遊人如織,旅遊陷阱也頻頻出現。老年團要步行3公里才能上船,出國遊幾萬元保證金要不回來。《天天315》本期聚焦:“放心遊”何時能讓人放心。

  央廣網財經4月15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又是草長鶯飛時,很多朋友又開始制定新一年的旅遊計劃,國內國外,高山大海,帶著一份好心情,去領略大自然的雄壯和美好。但是,大家有沒有想過,旅行過程中一些或大或小的問題,小則影響心情,大可能帶來經濟上的損失。今天,我們就以兩個案例為例,提示我們的消費者在跟團旅行的時候應該注意一些問題,避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同時維護好自己的消費權益。

  先來看第一個案例。

  北京的張女士,已經退休,和自己的老姐妹跟團到江南旅行,一路歡聲笑語,甚是愉快。但是,到了浙江千島湖,意想不到的問題出現了。

  張女士:我們參加的是“中青旅色動江南”的旅遊,4月份發車的。到浙江千島湖,那天挺冷的,然後我們這些人大部分都是60、70歲的人比較多,我覺得他們安排的銜接的不太好,一個是買票,等了一個到小時。

  記者:買什麼票呢?

  張女士:門票,就是要進千島湖的門票就等的時間特別長。你想這些老人又沒地坐,在那站了一個多小時,這是一個,第二個進去以後,50米就是碼頭,就是進了門幾十米就是碼頭,可是帶我們的的特別遠,走了起碼兩站,到另外一個,就是特別遠,很多人腿也不好,你想想老人嗎,兩口子都70多歲了,也走那麼遠。

  老人們上船之後開始和導遊交涉,希望至少回程的時候停靠的碼頭離車近一點,不用再走很長的路回去。但是,這樣的要求遭到李導遊的拒絕。

  張女士:上了船以後,大家意見挺大的,就是説回來以後就不要那麼遠了,能不能開到碼頭去,就是進門的那個碼頭。那個進門的碼頭離汽車近,他們説不行,不行反正在那就吵吵半天。大家就説,你要不行,就不下船。大家就不下船了,因為實在走不了了,那又玩了三個島嗎,走不了了。為了這個事在那吵吵了半天,後來他們就説把車給開過來,開過來。他們就説,三分鐘這次三分鐘就能到,那大家就對他們不相信。你開始來兩個多小時才上船,等了那麼長時間,你説三分鐘,有點太誇張了,三分鐘就能上去等車的地,大家還是不下船,就是覺得不太相信他們,在那又吵吵起來了,後來為了這個事就在那有點僵持不下,那個導遊態度不太好。

  張女士説,其實老人們要求不高,一,導遊態度好點,二,車子離碼頭近點,因為從進門取票站著等李一個多小時,走路到碼頭兩個多小時,再遊玩,如果下船再走兩個小時上車,老人們實在吃不消。但是,就這樣的要求也遭到拒絕。

  我們以消費者親屬的身份撥打了張女士參加的旅行團所屬的中青旅客服電話,來聽他們的答覆。

  中青旅客服:因為是這樣,我們這邊投訴的話,我們這邊幫您記錄,然後有專門回復投訴的人員解決處理您的問題,然後當時因為做船的那個碼頭那個有可能之前有用戶反映就是説坐船走很遠。他有可能他會到那個指定的碼頭去登船,然後統一上船這種,所以安排的遠一些,然後至於買票等這麼長時間,是不是排隊還是怎麼樣?

  記者:但是像這種履行團應該事先都定好的嗎?

  中青旅客服:因為他有可能按照人頭的話,當時需窗口買團隊票這也有可能的。所以得牽扯到排隊,然後當時您遇到這種情況下問一下地陪到底是什麼原因,是排隊先買票是怎麼樣?

  記者:但是現在問題是地陪態度特別不好。

  中青旅客服:態度不好,應該是在一個範圍之內,然後到了碼頭之後,然後步行到另外一個上船地點。因為我不清楚現在是怎麼樣情況,就是導遊態度不好,可能沒有給裏講明白,因為有的一些地方的話就不運作就是在那個正常,因為都是散客票,可能不能出售團隊票,然後給您蓋了一個專門您提供這個團的人直接上船的地,有可能專門這一船就是你自己團隊的人,有可能這種情況,所以才會出現這個情況,專門到一個地點去登船,所以你現在什麼情況,我也不能確定。

  記者:好像就是您説的這個情況,但是問題説就是這個團全是中老年人,像我們家裏人都60、70歲了,你上他們走3公里的路,有點勉為其難吧。

  中青旅客服:沒關係,我們這邊的可以幫您反饋,然後後臺的真會給您回復。

  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邵桐律師對此解讀。

  經濟之聲:如果老年人所反映的問題,提出來想讓導遊給我們道個歉有沒有這種可能性?它是不是合法合理的?同時我們再加一個問題,如果説老人需要一些精神上的賠償?或者物質上的賠償有沒有這種可能?

  邵桐:合理而且合法的基礎是,第一雙方要在合同當中有一個約定,另外一個就是對於經營者來説它有沒有提供善於履行合同的履行行為。在這個案例來看,經營者旅行團沒有達到一個人性化個性化的服務,因為我們沒有看到它的旅行合同當時是怎麼簽的,有沒有對這個地接旅行社以及旅遊過程當中有沒有提供相應的服務的約定。如果有的話,它沒有盡到責任義務的話,應當就承擔賠禮道歉的責任。但是賠償現在不太能確定,因為這個賠償是要根據是否産生損失,或者有侵權這個行為發生才能確認是否有賠償的可能。

  再來看第二個案例。這個事情有點大,涉及到幾百人,金額大概有上千萬。

  有過跟團出國旅行的人應該都曾經被要求支付保證金吧。這保證金的支付方式有好多種,比如,在銀行賬戶凍結一定額度的資金,或者是其他方式。我們今天案例中的消費者被要求支付現金,額度都在數萬元不等。可是,等他們出國旅行回來,卻發現自己的保證金要不回來了。

  旅遊人:我們也都是工薪階層,攢這點錢也不容易。

  旅遊人:養老金就兩三千塊錢的所以這個錢不能如約的回來了,所有人,就是朋友們都很著急。

  記者:這幾位事主都是中港聯合國際旅行社的老客戶,因為此前幾次出國遊的保證金有按時退還了,所以當它們2014年下半年再次出遊時,很放心的簽署了合同,並繳納了保證金

  旅遊人: 我們去北海道,我們一共是7個朋友,押金是每個人6萬,這個旅遊費是1999。

  旅遊人:當時是一個人6萬,

  記者:事主告訴記者,去亞洲國家的保證金,為每人6萬,歐洲國家的為每人10萬。這些錢他們都打到了東花市門市部負責人,張某的賬戶,可是到了約定歸還保證金的時間,意外發生了。

  旅遊人:當時它們公司出具的法人指定的賬號,打電話追問然後押金説快到了。就也一家海港是一直隱瞞。

  旅遊人:但是到12月8號該還錢的這一天,我們發現這個錢好像是給不了我們,因為問他們的時候,説資金到不了,沒錢。但是過一段時間以後,你看,黑鴉鴉一片人,原來是11月份已經給不了錢。

  記者:記者在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網查詢到,北京中老年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在2006年註冊,由15家分部,而東花市門市部于2014年9月剛剛註冊,負責人是張雄,採受訪當天,記者撥打了張雄的電話但始終沒人接聽。

  旅遊人:一直到現在,我們再打電話,他就都不接。

  記者:目前中港聯合國際旅行社東花市門市部已經人去樓空,幾位事主在店內遺留的物品中找到了他們保證金憑據。

  旅遊人:我們跟它簽的這個出遊旅遊保證金的憑證書,從2014年9月的、10月的還有8月的,這些都有。

  記者:記者注意到2015年1月9日,北京市旅遊委發佈通告,表示一些旅行社為了降低並轉嫁運營成本,違規採取承包挂靠,或是變相承包等經營方式,對所設立的門市部疏于管理,甚至只收錢不管理,導致出現了門市違規經營和損害遊客利益的事件,目前市旅遊委正在展開調查,而具事主粗略統計,和他們有類似經歷的人大約有300人,涉及保證金上千萬元。

  旅遊人:這個旅行社籌備資金返還給遊客的,現在已經禁止它們做處境遊這個業務了,相關部門正在調查。

   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李斌先生,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邵桐律師對此解讀。

  經濟之聲:放心遊何時讓我們放心呢?我們今天這個第二個案例確實有點大,涉及到了及百人,金額大概快有上千萬之多,我們繼續有請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李斌先生,以及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邵桐律師。歡迎你們兩位繼續來給我們點評這樣的一個案例,一般的跟團旅行是不是需要繳納這種保證金?以現金的方式,還是由其他的一些繳納的方式,想請教一下邵桐律師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有沒有做出對這個問題的規定?

  邵桐:我們國家的旅遊法裏對這個是沒有規定的,這個規定主要是從合同法當中,這個繳納保障金是對合同履行預約的一種支付或者提供擔保的,從這方面考慮來旅行社收取的這種保證金。

  經濟之聲:我自己在出國經歷當中好像沒有有過用現金來繳納保證金的這種方式,這種方式是經常會使用到的嗎?

  邵桐:現在是有部分的旅行社在實際操作當中出現了這種新的模式,這種新的模式是沒有法律規定,或者沒有相關法律依據。

  經濟之聲:剛才我們也聽到了在報道當中,我們看到説是到亞洲旅行保證金是6萬,到歐洲旅行保證金是10萬,我們有一個細節,可能你們也沒有能夠仔細聽的很清楚,就是説這個事主説到,説我們交了6萬塊錢去北海道旅行,但是我們的團費是一千多塊錢,用這樣的方式的話,可能大家會覺得保證金是可以拿回來的,但是我們團費是很便宜,那麼我們應該在辦理這個出國旅行的時候應該保持一個什麼樣的心態能夠讓自己的資金是安全的?

  李斌:首先我們要考慮到質價相符的形態,就是你所用的服務和它的質價和價款在市場情況下應當是呈正比的,我們要考慮到它可能是出於一種盈利模式的不同。我收的團費很低,但是我收了很多高的保證金之後,我即便不去挪用,不去侵佔,那麼我要返還給你。但在我佔用一段時間之內,我可以用它去投資理財進行收益,這些民間借貸的都是可以的,那個收益利潤本身要高於團費了,這種可能性。

  另外要想出國遊,可以找一些信譽好的旅行社。我剛才注意到那個案例裏面它講到了它是把保證金打給了店長個人的賬戶,這裡面存在很大的問題。因為我們知道收取保證金,現在旅行法,旅行社條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也沒有禁止,這是一種市場行為,因為它主要擔心出境遊的遊客在境外滯留不回,這個時候可能旅行社會受到一些處罰,因此它收掉一定的費用,也不能説它違法,但關鍵是你怎麼樣在合規的收取,合規的收取。首先第一個你要簽書面的合同,或者説有一個書麵條款,明確我收據多少錢,返還的時間是多少,如果逾期返還了要承擔什麼樣的違約責任,第二點你要打給旅行社,你可不要打到了店長的個人賬戶上面,因為店長個人賬戶上面。

  像這個案例,它出於個人的目的,它挪用了,甚至它職務侵佔了,涉嫌違法犯罪了,這個時候我們就會出現一些很麻煩糾結的事情,當然了實際上它店員的行為應當是一個職務行為,我認為還是應當由旅行社承擔返還的義務,我們畢竟説把錢交給了個人之後我們就缺乏安全的保障,還有我們可以考慮到第三方資金監管,打到銀行去,專門的保障金賬戶,專款專用,這樣你就可以避免一些風險。

  經濟之聲:剛才這個案例當中我們看到這個中港聯合旅行社,這些我們的事主們是把錢放到了花市大街門市的店長的個人賬戶裏面去,那麼請教一下我們的邵桐律師從法律上來講,這樣的行為是否是合法的?如果説它是不合法的話,它觸犯了哪些法律條文?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邵桐:首先我認為根據合同雙方這個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消費者應當將保證金如果支付的話也應該支付到公司或者經營部的這個賬戶上,而不應當打到個人賬戶。那麼對於這個個人收取消費者保證金的,那麼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它是一種表現在理的一種行為,也就是消費者有理由相信是旅行社的行為,而不是其個人行為,因此李斌先生説的由旅行社承擔返還責任這是毫無疑問,沒有問題的。那麼現在這個個人店長個人收取的這些錢無法返還,我認為有可能是個人卷款潛逃,有這種可能性,所以這種行為第一涉及到刑法當中的一種職務侵佔的犯罪,因此它個人將要被行事追究,那麼旅行社方面承擔的是民事上的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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