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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失去房屋所有權是誤解

  • 發佈時間:2015-04-14 02:31:37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高文

  “《不動産權證書》內頁的內容,在所設計的唯一表格上,竟然以‘使用期限’來體現不動産權利,令全中國的業主都變成了房客!”近日社會上流傳的這樣一條消息,令天下有産者人心惶惶。對此,記者進行了求證。國土資源部不動産登記局局長王廣華公開回應:《不動産權證書》上的“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權期限。

  王廣華稱,《不動産權證書》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土地使用權和海域使用權的期限,而不是房屋所有權期限,房屋所有權本身也不存在期限的問題。新版《不動産權證書》設置的“使用期限”並非可有可無。一方面,能夠讓權利人以及相關利害關係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等權利的起止日期,需要續期的,方便權利人及時續期,依法保護合法權利;另一方面,有利於保障交易安全,便於在轉讓或抵押等交易活動中依法保障權益。

  王廣華稱,産權登記一直有“使用期限”,在不動産統一登記實施前的分散登記時期,土地登記也有限期,國有土地使用證上就有反映;部分房地合一城市的房地産權證書上也記載了土地使用權期限。

  《不動産權證書》與《不動産登記簿》有啥不一樣

  “不動産登記簿證包括《不動産登記簿》、《不動産權證書》、《不動産登記證明》等,《不動産登記簿》記載了不動産的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不動産權利的主體、類型、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以及涉及不動産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和其他相關事項。”王廣華説。

  王廣華説,《物權法》明確規定,不動産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産證書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産物權的證明,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登記簿一致,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登記簿有錯誤的外,以登記簿為準。《不動産登記簿》和《不動産權證書》、《不動産登記證明》應當加蓋不動産登記機構的“不動産登記專用章”。

  新證問世,舊證依舊有效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後,無論是依法頒發的新版證書,還是繼續頒發的各類舊版證書,以及《條例》實施前已經依法頒發的各類證書,都繼續有效,新版證書和舊版證書在一段時間內並行使用。”王廣華説,大家不用急著換領新證。以後房地産不變更、不交易,就不用換領新證。大家願意換新證,可以視各地不動産統一登記推廣進程而定。

  “新的不動産登記簿證啟用後,以前已經依法製作並記載登記內容的土地登記卡、林權登記表冊、草原登記表冊、海域使用權登記表冊、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等繼續有效;已經依法發放的《集體土地所有證》、《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産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水域灘塗養殖證》、《草原使用證》、《林權證》、《海域使用權證書》等證書、證明繼續有效。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按照‘不變不換’的原則,權利不變動,簿證不更換,在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等登記時,逐步更換為新的不動産登記簿證。對已完成職責和機構整合,具備頒發新版證書條件的地方,應正式啟用統一的不動産權證書,停止發放舊版證書,力爭2015年底全面頒發新證書。”王廣華強調。

  換發《不動産登記證書》是不是挺麻煩的

  “統一證書,消除分散登記模式下證書不統一、不同的物權頒發不同的證書的弊端,切實便民利民,減少行政成本。”王廣華進一步解釋,證書統一了,老百姓的領證成本就會降低。另外,原來分散的登記簿和證書中很多內容重復,如果不進行統一,既浪費行政成本,也容易出現錯誤,給權利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因此,啟用新的登記簿和證書不會給權利人帶來不便。而且,不動産登記機構統一後,不用再分別跑幾個部門進行不動産登記,最大程度地方便了企業和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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