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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管轄有新規 “霸王條款”終無效

  • 發佈時間:2015-04-11 05:45:05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江蘇省蘇州中院二審審結一起“天貓”交易發生糾紛的管轄權異議案件,根據2015年2月4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認定經營者在格式買賣合同中未履行明確説明義務的管轄條款無效,並以網路交易管轄新規則確定了管轄法院。

  2014年5月中旬,許某通過支付寶付款的方式,從一家汽車用品公司的天貓旗艦店購買了3副木珠汽車坐墊。後因坐墊將汽車真皮座椅染色,許某與賣家多次協商未果,遂向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賠償。

  一審中,賣家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其在天貓網站售後服務裏明確規定,網購糾紛的地域管轄由“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買家在本店購物後不管有無看到此地域管轄説明,一經交易付款均默認此條規則)”,故買賣雙方已協議約定由賣家所在地法院管轄。對此,一審法院認為,考慮到網路交易的特殊性,該約定由網店住所地法院管轄的條款雖未經雙方簽字仍應視為有效條款,故裁定將本案移送賣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許某不服一審裁定,提出上訴,認為天貓網店關於“買家在本店購物後不管有無看到此地域管轄説明,一經交易付款均默認此條規則”的約定顯失公允,剝奪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在許某購物時未進行合理提示,應認定無效。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賣家稱其在網站上載明瞭糾紛由該店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條款,但並未標注在網站醒目位置,在與許某訂立買賣合同時也未採用合理方式提請許某注意,現許某主張該管轄條款無效,應予支援。

  此外,根據該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以資訊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資訊網路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許某與該汽車用品公司通過資訊網路訂立買賣合同,並通過資訊網路交付標的,應以買受人即許某的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一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據此,二審法院作出終審裁定:撤銷一審法院民事裁定;本案由一審法院審理。

  隨著電商模式的風靡,網購因其方便快捷成為人們酷愛的生活購物方式。但是,網民在網購時卻很少意識到這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同行為”,自己按下“確認”鍵時其實包含了大量附加的合同內容,其中就包括有利於經營者自身的管轄條款。

  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用了42條規定重新梳理管轄規則,特別是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有許多新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經營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關於管轄條款的約定,通常不利於消費者,因此,民訴法司法解釋將其效力認定原則類比免責條款是非常必要的。從本案來看,其價值不僅在於其涉及經營者提供格式合同中管轄條款的效力認定,還涉及網路購物中的管轄確定原則,這兩項都是民訴法司法解釋的新規。

  該案中,法院根據該解釋的有關規定,一方面因經營者未履行明確説明義務否定了管轄格式條款的效力,另一方面又根據網路交易中以買受人所在地作為合同履行地進而確定管轄法院,體現了該解釋在管轄確定中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應有精神。

  文/席 悅 宋華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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