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網購合同糾紛案增多 電商不得隨意取消訂單
- 發佈時間:2015-03-11 07:27:00 來源:北京晨報 責任編輯:謝淩宇
三中院通報:一年來網購合同糾紛新類型案件增多
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情況通報會,對2014年與消費維權相關合同案件的審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據市三中院統計,80%是消費者主張經營者欺詐或經營者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案件,其中涉及電商糾紛類案件增長明顯,同時三中院認為食藥領域“知假買假”應受法律保護。
網購合同糾紛明顯增多
據三中院統計,網路購物合同糾紛等新類型案件也有明顯增多趨勢。三中院表示,此類交易行為因具有虛擬性、暫態性等特點,涉及電子證據取證和認證等問題,法官查明事實和適用法律的難度逐漸增大。
對於日趨增長的網購合同糾紛案件,三中院認為,經營者在網上發佈了具體明確的商品資訊,消費者通過網站在正常狀態下選購並確定送貨、付款資訊之後確認訂單並進行付款,此時雙方買賣合同關係成立,經營者就不得隨意取消、更改訂單,否則應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食藥品知假買假受保護
對於職業打假人的“知假買假”行為是否應得到支援,一直存爭議。三中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食品、藥品、化粧品、保健品領域,即使為“知假買假”,對於購買者主張的合法權利,也應當受到保護。同時根據《食品藥品規定》,生産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更有權主張食品價款十倍賠償金,且不以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
無功效可認定構成欺詐
此外,常有消費者主張經營者在銷售購買食品、化粧品等商品時,使用了醫療用語或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對此,三中院表示如經營者確實直接或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足以使消費者認為該種産品具有治療某種疾病的功效,但經營者不能證明該商品確有該功效的,則可以認定其行為構成欺詐。
-典型案例
網購電視遭商家單方撤單
在昨天的通報會上,三中院公佈了包括“三倍賠償”、“假一罰十”、“出售過期食品”等典型案例,其中就包含了頗受社會關注的電商單方“砍單”類案件。
2013年消費者陳先生花費161.99元在某電商購買了一款長虹電視,隨後收到該購物網站發來的電子郵件,其中包含有“此郵件僅確認我們已經收到了您的訂單,但不代表我們接受您的訂單,只有當我們向您發出發貨確認的電子郵件,通知您我們已將您訂購的商品發出時,才構成我們對您的訂單的接受,我們和您之間的訂購合同才成立;請注意儘管您成功提交了訂單,訂單也註明了送達日期,但仍有可能由於商品缺貨等原因無法發貨。”當日,該購物網站再次給陳先生發送郵件,確認其已就訂單支付貨款161.99元。
幾天后陳先生卻收到該購物網站的郵件,稱由於缺貨,將無法滿足訂購意向。為此,陳先生將該電商訴至一審法院,要求對方履行合同。訴訟中,電商辨稱消費者註冊成網站用戶時,因後臺系統故障將錯誤的商品資訊上傳至前臺。且電商稱網站中公佈的“使用條件”已經載明關於合同締結條款中約定。一審法院判令消費者勝訴,電商需繼續履行合同。後電商不服提起上訴。
三中院表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電商與陳先生之間買賣合同是否已經成立,電商在網站中公佈的“使用條件”是否對雙方發生約束力。三中院審理後認為,電商在消費者提交訂單之後向消費者發出的訂單確認郵件中的提示係雙方達成合意後的通知,合同在雙方達成合意時即成立,故雙方的合同已經成立。
同時電商在網站中公佈的“使用條件”是電商未與相對人協商預先設定的,不允許相對人對其內容作出變更的格式條款。電商應提醒消費者注意該項特別約定,並判斷選擇是否從事此項交易,但該電商並未盡到相應義務。三中院認為,對於格式條款,訂立者應當以顯著的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但是該電商並沒有做到這一點,因此該格式條款對消費者沒有約束力。故此三中院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三中院法官提醒,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以極其顯著的方式向消費者公佈商品和服務的基本資訊以及注意事項、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資訊,充分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撤回權等基本權益,減少交易漏洞,規範網購行為,發揮網購的便利性。
數據綜述
41
共受理消費者起訴維權的合同糾紛案件41件,全部為二審案件,且均係消費者起訴經營者的案件。
4
其中4件案件的産品經營者即生産者。
37
其餘37件均不涉及生産者的責任。
案由分析
2
服務合同糾紛案件2件,佔4%
8
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件8件,佔案件總數的20%
31
其他買賣合同糾紛31件,佔76%
訴爭商品類型39件
28
涉及銷售其他商品的案件28件,佔72%。
11
涉及銷售食品、藥品的案件11件,佔買賣合同案件總數的28%。
主張類型
要求退貨、更換、重做的案件4件,佔10%。
要求按照合同繼續履行的案件4件,佔10%。
涉及經營者明知並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而要求十倍賠償的案件11件,佔27%。
涉及因經營者欺詐而要求三倍賠償的案件22件,佔53%。
主張經營者欺詐而要求賠償之訴及主張經營者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要求十倍賠償之訴為數眾多,約佔案件總數的80%。
統計時間:2014年3月15日至今
統計單位: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