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源 財富源

2024年12月25日 星期三

財經 > 滾動新聞 > 正文

字號:  

用司法力量保護綠色家園

  • 發佈時間:2015-04-11 05:45:06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周強日前出席博鰲亞洲論壇環境司法分論壇時表示,在中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保護生態環境,治理環境污染,法治不可缺少。法院在推進生態文明制度建設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國家環境治理體系的重要環節。加強對環境的司法保護不是放棄對經濟發展的追求,而是要在更高層次上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和諧,實現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統一。

  近年來,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立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發展、迴圈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法律制度,這已成我國環境保護領域的“重頭戲”。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庭,積極穩妥推進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加大環境資源審判公眾參與和司法公開力度……人民法院在環境資源審判實踐中,展現出“重典治污”需求下的強大司法力量。

  嚴格審理環境資源案件

  新修訂的環保法已運作4月有餘。這部法律不僅加大了對企業違法的處罰力度,而且新增對行政監管部門的問責制度,被稱為“長了牙齒”的法律。

  法律的實施離不開司法。“讓污染者付出代價,建立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之間的協調聯動機制,確保史上最嚴的環保法真正‘長牙’,而且長出‘鋼牙’。”周強説。

  近年來,人民法院向環境資源違法犯罪行為頻出重拳,通過依法嚴格公正審理各類環境資源案件,切實保障老百姓的環境權益。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出臺《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懲處污染環境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並向社會公佈了一批典型案件,有力震懾了犯罪分子。

  “2014年全國法院新收污染環境罪案件1188件,同比增長7.9倍,嚴厲打擊了污染環境的犯罪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指出,不少地方法院在審理環境資源刑事案件中積極貫徹恢復性司法理念,在毀損林業資源等案件中實行“補種復綠”,即在對罪犯適用非監禁刑的同時,判令其在原先損毀的林地上進行補種。

  據統計,2014年,全國各級法院新收環保行政案件809件,新收一審環境資源民事案件77639件,審結76153件,其中審結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2881件,同比上升51.15%。

  奚曉明表示,為改變當前環境領域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局面,在審理環境資源民事案件時,法院判決的賠償範圍不僅包括人身、財産和精神損失,還包括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和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的損失。

  建立健全審判機構機制

  在環境治理法治化過程中,通過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環境案件管轄制度,以及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集中審理的模式,人民法院“三大審判”的整體合力正集中釋放。

  在中華環保聯合會、貴陽公眾環境教育中心與貴陽市烏當區定扒造紙廠水污染責任糾紛案中,清鎮法院按照環境污染案件跨行政區域管轄的規定受理並審理。

  “審理中,合議庭在受理案件的同時保全證據,及時採取先予執行措施,協助原告申請環保基金墊付評估、鑒定、分析檢測費用,依法採信專家意見,邀請環保專家擔任人民陪審員,進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鄭學林指出,清鎮法院還注意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聯動,及時採取措施制止被告及其他紙廠的排污行為,使南明河的生態環境得到改善。

  2007年11月,貴州省清鎮市法院成立了第一家生態保護法庭,集中審理環境資源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截至目前,全國各級法院設立了382個環境資源審判庭、合議庭、巡迴法庭。

  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正式成立,主要功能是“為地方法院提供制度指導”。這標誌著我國環境資源審判工作跨入專門化審判的嶄新歷史階段。

  此後,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為各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專門化工作提供政策指引。

  近年來,各地法院在本轄區內積極探索環境資源案件跨流域、跨地區的集中管轄和“三審合一”集中審理模式。比如,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本院設立生態環境審判庭,明確職能分工和人員配備,對涉及生態環境類刑事、民事、行政各類案件歸口管理,實行“三審合一”的審理模式。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全省全面推行“三審合一”集中審判工作,涉及資源環境的案件統一由行政審判庭設立環境保護合議庭或環境保護審判庭集中審理。

  鼓勵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在江蘇省泰興市的一起非法傾倒危廢案中,不僅涉案企業責任人被判刑,而且涉案企業被法院判令環境修復賠償1.6億余元。這是國內迄今為止賠償金額最高的環保公益訴訟案,被稱為環境公益訴訟“里程碑式的破局”。

  在該案審理中,賠償金額如何確定和泰州市環保聯合會是否具有原告資格的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而法院最後的判決結果,打消了公眾起初對該案“立案難、取證難、鑒定難、勝訴難”的疑慮。

  公益訴訟是環境司法的重要特色,也是維護老百姓環境權益、引導社會公眾有序參與環境保護的有效機制。新修訂的環保法頒佈施行後,社會各界對環境公益訴訟寄予厚望。然而,據報道,今年以來公開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僅有4起。環境公益訴訟面臨著“叫好不叫座”的尷尬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釋,規定了一系列鼓勵社會組織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制度,包括對社會組織的類型保持一定的開放性以及減輕社會組織的訴訟成本負擔等。”奚曉明説。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年初發佈了《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起訴條件等作出規定。

  民政部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廖鴻此前表示,據推算,在約7000個生態環保類的社會組織中,符合法律規定可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大體上有700多個。

  “環境司法是國家環境治理體系的重要環節,要暢通渠道、完善機制,改革環境訴訟立案制度,降低門檻,積極推進環境公益訴訟。”周強説。

熱圖一覽

高清圖集賞析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