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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公共衛生或影響個人徵信

  • 發佈時間:2015-04-07 09:29:27  來源:福州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社

  為推進旅遊誠信建設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遊意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央文明委《關於進一步加強文明旅遊工作的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制定的暫行辦法近日已下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並正式施行。根據這一辦法,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的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建立全國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省級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資訊由下級旅遊主管部門報送或通過媒體報道和社會舉報等渠道採集。全國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資訊由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報送或通過媒體報道和社會舉報等渠道採集。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資訊保存期限為一至兩年,期限自資訊核實之日算起。

  根據上述辦法,遊客不文明行為指旅遊活動中因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違反旅遊目的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損毀、破壞旅遊目的地文物古跡,參與賭博、色情活動等而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承擔責任,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形成後,旅遊主管部門要通報遊客本人,提示其採取補救措施,挽回不良影響,必要時向公安、海關、邊檢、交通、人民銀行徵信機構通報。

  上述辦法指出,被記入不文明行為記錄的遊客,可以向做出記錄的旅遊主管部門提交異議申請,一般由當事人提出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旅遊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做出答覆。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予以糾正。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的管理。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提供錯誤資訊,或篡改、損毀、非法使用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資訊的,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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