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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新規堵住套現避稅潛規則

  • 發佈時間:2015-04-04 10:34:45  來源:金陵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金證券記者 陳岩

  “表面上看,新規利好非貨幣性資産投資的個人,個稅繳納時間延長到5年。但實務中,這項稅收之前是模糊地帶,很多地方稅務局都是不徵收的。現在新規下來,反而是清理了之前的避稅空間。”南京一位稅務律師告訴《金證券》記者。

  並購增資要繳稅20%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産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年41號,下稱“41號文”)。通知要求,從4月1日起,國家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産的所得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不過,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在不超過5年內分期繳納個稅。

  據41號文解釋,非貨幣性資産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産以外的資産,包括股權、不動産、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産。而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包括以非貨幣性資産出資設立新企業,以及以非貨幣性資産出資參與企業增資擴股、定向增發股票、股權置換、重組改制等投資行為。

  根據新規,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産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産的所得,應按“財産轉讓所得”項目,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這項新規影響非常廣泛,比如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前述稅務律師直言,並購重組過程中,被並購企業的自然人股東,在獲得上市公司所支付的股份及現金對價時,需要繳納相應個稅。

  “鉅額稅單”望緩解

  不過,41號文仍留下許多細節問題待解。

  北京一位投行人士向《金證券》記者指出,“比如擬上市公司常常碰到的,盈餘公積轉增註冊資本、股改時凈資産折算股本,這些可以享受5年分期繳納的政策嗎?”

  南京地稅12366熱線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按照通知規定,個人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分期繳稅,必須向稅務部門申請和備案。但具體怎麼界定分期繳納適用範圍?現在還不是很清楚,後面可能會有更詳細的細則出來。

  根據國稅總局的説法,5年分期繳納個稅,有利於激發民間個人投資活力。而對日益火爆的並購市場來説,分期繳稅可有效緩解“鉅額稅單”的問題。

  國稅總局此前發佈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67號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回購股權、重組並購活動中的發行股份收購等七類情形,明確需要按20%的稅率繳納個稅。67號文發佈後,資本市場立刻受到衝擊,北緯通信國投中魯等上市公司並購相繼遇挫。今年1月份,因被並購企業個人股東拿不出7000萬元稅款,北緯通信總額達3.62億的並購方案被意外“流産”。

  堵漏套現避稅潛規則

  伴隨41號文的發佈,投資環節的個稅徵收更加明朗化、公平化。

  “之前各地稅務局對待投資環節的個人徵稅問題,一直比較混亂。比如股東以房産、汽車等實物向企業增資,有些地稅局推遲幾年徵收,有些地稅局則直接不徵收。”前述稅務律師表示,據他所知,各地稅務機構圍繞招商引資、扶持企業等發展目標,均出臺不同個稅徵收優惠政策。“以前投資環節的個稅徵收是模糊地帶,在投資時針對增值部分,拿出真金白銀繳稅的只佔極少數。”

  早在2005年,國稅總局以稅函的形式,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産進行評估後投資于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而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徵收個稅。

  但這條非貨幣性資産投資環節暫不徵收的規定,給後來的稅收徵管留下諸多漏洞。有業內人士透露,比如稅務籌劃時,將價值不菲的房産注入到公司名下,然後通過轉讓公司股權的方式套現,就可以規避相關稅收。而伴隨67號文、41號文等一系列個稅新規的發佈,將非貨幣性資産投資環節的個稅漏洞徹底“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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